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臺灣高等法院院高文莊字第1130023377號函修正發 布第45點、第46點,並自即日起生效(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司法院院台廳 司一字第1130009209號函准予備查)
法規體系: / 司法 / 院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72年10月19日司法院(72)院臺廳四字第5521號函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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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76年3月11日司法院(76)院臺廳二字第02392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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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80年12月14日司法院(80)院臺廳四字第08856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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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85年6月12日司法院(85)院臺廳司一字第06578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6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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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1年11月20日司法院(91)院臺廳司一字第 29409號函修正發布全 文6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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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3年6月3日司法院(93)院臺廳司一字第0930014048號函准予備查 修正發布第29點、第30點、第3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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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 93年11月1日司法院院臺廳司一字第0930026023號函准予備查修 正發布第32點、第33點、第3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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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司法院院臺廳司一字第0950024838號函准予備查修 正發布全文6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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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司法院院臺廳司一字第1020012361號函准予備查修 正全文6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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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司法院院臺廳司一字第1020017223號函准予備查修 正發布第1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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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 1060024471號函准予備查 修正發布增訂第60點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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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臺灣高等法院院高文莊字第1120005587號函修正發 布第2點、第6點、第18點、第21點、第24點、第26點、第29點至第37點、 第 45點至第48點、第51點;刪除第12點(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司法院院 台廳司一字第1120033538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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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臺灣高等法院院高文莊字第1130023377號函修正發 布第45點、第46點,並自即日起生效(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司法院院台廳 司一字第1130009209號函准予備查)

法規異動

修正

四十五、民事紀錄第一科處理事務程序:
        (一)辦理民事審判紀錄業務,除別有規定外,應依「臺灣高等
              法院及所屬法院辦理民事審判紀錄業務注意事項」行之。
        (二)業務處理,使用審判資訊系統之外,依必要情形分別登載
              訴訟文書繕校送印簿、發文送稿簿、送達文件證明簿、律
              師閱卷書記官交付卷宗登記簿、歸檔簿、調卷簿,或其他
              業務所需設置之簿冊。
        民事紀錄第二科處理事務程序:
        (一)分案室:
              1.收狀:
                收發室送來之訴訟關係人書狀,應核對收狀清單切實逐
                件點收,依性質送交承辦股書記官簽收,或交分案人員
                辦理分案;對於尚未繫屬本院之事件或非本科應收辦之
                書狀函件,應函轉相關法院或轉送本院主管科室處理。
              2.收文:
                收發室送來之函文及隨文卷證,應核對收文或收案清單
                切實逐件點收,送交承辦股書記官簽收,或交分案人員
                辦理分案。
              3.分案:
               (1)民事分案,應依「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
                  點」、「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分案實施要點」及「臺灣高等法院
                  辦理社會矚目等民刑事案件特別停分原則」辦理。
               (2)經審核不符分案規定者,報請輪值監督分案庭長(審
                  判長)核可後,備函退還原法院或交還原承辦股處理
                  。
               (3)符合「臺灣高等法院辦理社會矚目等民刑事案件特別
                  停分原則」之案件,於分案前,應報請民一庭庭長依
                  該原則處理。
              4.查詢作業:
               (1)使用稅務電子閘門系統或法務部對外連線單一登入窗
                  口等查詢財產所得、戶役政等資料,查詢表應載明股
                  別、案號,並蓋用書記官及法官職章,以備政風室稽
                  核。
               (2)查詢股別案號應登簿備查,民刑事紀錄科查詢時,登
                  載查詢者姓名、股別及案號;他法院(檢)紀錄科以
                  查案代號電話查詢,或以詳載機關、法官(檢察官)
                  、案號等資料之查詢單傳真查詢時,比照院內紀錄科
                  查詢辦理;機關(含院、檢)來文查詢,應函覆之;
                  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或利害關係人查詢,均請逕向聯
                  合服務中心辦理。
              5.資料彙送:
               (1)裁判、和解(調解)筆錄等書類原本,按月造冊歸檔
                  。
               (2)最高法院函送之裁判分送各承辦法官與審判長。
               (3)依「法院計算辦案維持率應視為維持範圍及審查要點
                  」規定,視為維持或不予列計之案件,檢附裁判、和
                  解(調解)筆錄等書類送請核閱及輪分審查。
               (4)每月製作收結總表,並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
                  點」製作遲延案件月報表。
               (5)彙整各項E化報表傳送司法院。
               (6)最高法院發回三次以上,而發回意旨一再指摘仍恝置
                  不理,或認無調查必要、無從調查,但未於判決理由
                  為必要說明之案件,按月蒐集裁判資料於次月十日前
                  彙送文書科。
               (7)會計室製作之國庫實發而未收之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
                  彙總表,按月分送承辦股催收,並按季陳報催收情形
                  。
               (8)收受現金或票據時,應依「法院財務收支處理要點」
                  規定登載現金及票券日報表,送交承辦股辦理通知入
                  帳及銷帳等程序。
        (二)配股錄事:
              辦理案件基本資料維護、期日通知、送達、正本製作等業
              務,應依相關作業規定外,並依配置股法官、書記官之指
              示辦理。如有疑問,應即請示確認。
        (三)法庭事務:
              通譯、庭務員執行職務,應依「臺灣高等法院通譯庭務員
              管理要點」辦理。
        (四)影印室:
              印製裁判等書類正本,應依「臺灣高等法院裁判等書類正
              本印製注意事項」及「臺灣高等法院使用影印機(室)、
              傳真機、電腦等器材保密作業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因應民事事件與刑事案件審理原則未盡相同,本院已於一百十三年一月一
日將民、刑事分案制度分流訂定,原「臺灣高等法院分案實施要點」停止
適用,另訂定「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分案實施要點」,爰配合修正。

四十六、刑事紀錄第一科處理事務程序:
        (一)辦理刑事審判紀錄業務,除別有規定外,應依「臺灣高等
              法院及所屬法院辦理刑事審判紀錄業務注意事項」行之。
        (二)業務處理,使用審判資訊系統之外,依必要情形分別登載
              羈押被告登記簿、訴訟文書繕校送印簿、發文送稿簿、送
              達文件證明簿、律師閱卷書記官交付卷宗登記簿、歸檔簿
              、調卷簿,或其他業務所需設置之簿冊。
        刑事紀錄第二科處理事務程序:
        (一)分案室:
              1.收狀:
                收發室送來之書狀、文件、卷宗及證物,應切實逐件點
                收,依其性質送交分案人員簽收辦理分案,或交有關承
                辦股書記官簽收處理。對於尚未繫屬本院之案件或非本
                科應收辦理之書狀,應函轉相關機關(或法院)或轉送
                本院主管科室處理。
              2.收文:
                收發室送來之函文及隨文卷證,應核對收文或收案清單
                ,送交承辦股書記官簽收或交分案人員分案。
              3.分案:
               (1)刑事分案依「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分案實施要點」及「
                  臺灣高等法院辦理社會矚目等民刑事案件特別停分原
                  則」辦理。
               (2)對於「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第
                  二項所列第二審之重大刑事案件,於收案後立即報經
                  輪值庭長審查核定後,再抽籤分交指定專庭辦理。
               (3)對於羈押抗告案件,依「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重
                  大、矚目刑事被告案件注意要點」辦理。
              4.前案資料中心:
               (1)一般刑事案件分案後,列印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
               (2)使用司法院電子閘門系統查詢各項資料及前案資料查
                  詢,均依「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系統查詢作業規範
                  」受理查詢。
               (3)查詢股別案號應登簿備查,本院各科室查詢時,登載
                  查詢者姓名、股別及案號;他法院(檢)紀錄科以查
                  案代號電話查詢,或以詳載機關、法官(檢察官)、
                  案號等資料之查詢單傳真查詢時,比照院內紀錄科查
                  詢辦理;機關(含院、檢)來文查詢,應函覆之;當
                  事人、選任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利害關係人查詢,
                  均請逕向聯合服務中心辦理。
               (4)依裁判書之記載,登錄並核對前案資料。
              5.資料彙送:
               (1)裁判等書類原本,按月造冊歸檔。
               (2)最高法院函送之裁判書,分送各承辦法官與庭長。
               (3)辦案成績簽視為維持程序,檢附相關書類及審查表送
                  輪值庭長審查。
               (4)最高法院發回意旨一再指摘仍恝置不理,或認無調查
                  必要、無從調查但未於判決理由為必要說明之更三審
                  以上案件,按月蒐集裁判資料於次月十日前彙送文書
                  科。
               (5)彙整各項E化報表傳送司法院。
               (6)每月製作案件收結總表,並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
                  施要點」製作遲延案件月報表。
        (二)配股錄事:
              辦理案件基本資料維護、期日通知、送達、正本製作等業
              務,除別有規定外,應依「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辦理
              刑事審判紀錄業務注意事項」行之。並依其配置股法官、
              書記官之指示辦理。如有疑問,應即請示確認。
        (三)法庭事務:
              通譯、庭務員執行職務,應依「臺灣高等法院通譯庭務員
              管理要點」辦理。
        (四)影印室:
              印製裁判等書類正本,應依「臺灣高等法院裁判等書類正
              本印製注意事項」及「臺灣高等法院使用影印機(室)、
              傳真機、電腦等器材保密作業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因應民事事件與刑事案件審理原則未盡相同,本院已於一百十三年一月一
日將民、刑事分案制度分流訂定,原「臺灣高等法院分案實施要點」停止
適用,另訂定「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分案實施要點」,爰配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