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五、民事紀錄第一科處理事務程序:
(一)辦理民事審判紀錄業務,除別有規定外,應依「臺灣高等
法院及所屬法院辦理民事審判紀錄業務注意事項」行之。
(二)業務處理,使用審判資訊系統之外,依必要情形分別登載
訴訟文書繕校送印簿、發文送稿簿、送達文件證明簿、律
師閱卷書記官交付卷宗登記簿、歸檔簿、調卷簿,或其他
業務所需設置之簿冊。
民事紀錄第二科處理事務程序:
(一)分案室:
1.收狀:
收發室送來之訴訟關係人書狀,應核對收狀清單切實逐
件點收,依性質送交承辦股書記官簽收,或交分案人員
辦理分案;對於尚未繫屬本院之事件或非本科應收辦之
書狀函件,應函轉相關法院或轉送本院主管科室處理。
2.收文:
收發室送來之函文及隨文卷證,應核對收文或收案清單
切實逐件點收,送交承辦股書記官簽收,或交分案人員
辦理分案。
3.分案:
(1)民事分案,應依「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
點」、「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分案實施要點」及「臺灣高等法院
辦理社會矚目等民刑事案件特別停分原則」辦理。
(2)經審核不符分案規定者,報請輪值監督分案庭長(審
判長)核可後,備函退還原法院或交還原承辦股處理
。
(3)符合「臺灣高等法院辦理社會矚目等民刑事案件特別
停分原則」之案件,於分案前,應報請民一庭庭長依
該原則處理。
4.查詢作業:
(1)使用稅務電子閘門系統或法務部對外連線單一登入窗
口等查詢財產所得、戶役政等資料,查詢表應載明股
別、案號,並蓋用書記官及法官職章,以備政風室稽
核。
(2)查詢股別案號應登簿備查,民刑事紀錄科查詢時,登
載查詢者姓名、股別及案號;他法院(檢)紀錄科以
查案代號電話查詢,或以詳載機關、法官(檢察官)
、案號等資料之查詢單傳真查詢時,比照院內紀錄科
查詢辦理;機關(含院、檢)來文查詢,應函覆之;
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或利害關係人查詢,均請逕向聯
合服務中心辦理。
5.資料彙送:
(1)裁判、和解(調解)筆錄等書類原本,按月造冊歸檔
。
(2)最高法院函送之裁判分送各承辦法官與審判長。
(3)依「法院計算辦案維持率應視為維持範圍及審查要點
」規定,視為維持或不予列計之案件,檢附裁判、和
解(調解)筆錄等書類送請核閱及輪分審查。
(4)每月製作收結總表,並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
點」製作遲延案件月報表。
(5)彙整各項E化報表傳送司法院。
(6)最高法院發回三次以上,而發回意旨一再指摘仍恝置
不理,或認無調查必要、無從調查,但未於判決理由
為必要說明之案件,按月蒐集裁判資料於次月十日前
彙送文書科。
(7)會計室製作之國庫實發而未收之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
彙總表,按月分送承辦股催收,並按季陳報催收情形
。
(8)收受現金或票據時,應依「法院財務收支處理要點」
規定登載現金及票券日報表,送交承辦股辦理通知入
帳及銷帳等程序。
(二)配股錄事:
辦理案件基本資料維護、期日通知、送達、正本製作等業
務,應依相關作業規定外,並依配置股法官、書記官之指
示辦理。如有疑問,應即請示確認。
(三)法庭事務:
通譯、庭務員執行職務,應依「臺灣高等法院通譯庭務員
管理要點」辦理。
(四)影印室:
印製裁判等書類正本,應依「臺灣高等法院裁判等書類正
本印製注意事項」及「臺灣高等法院使用影印機(室)、
傳真機、電腦等器材保密作業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因應民事事件與刑事案件審理原則未盡相同,本院已於一百十三年一月一
日將民、刑事分案制度分流訂定,原「臺灣高等法院分案實施要點」停止
適用,另訂定「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分案實施要點」,爰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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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刑事紀錄第一科處理事務程序:
(一)辦理刑事審判紀錄業務,除別有規定外,應依「臺灣高等
法院及所屬法院辦理刑事審判紀錄業務注意事項」行之。
(二)業務處理,使用審判資訊系統之外,依必要情形分別登載
羈押被告登記簿、訴訟文書繕校送印簿、發文送稿簿、送
達文件證明簿、律師閱卷書記官交付卷宗登記簿、歸檔簿
、調卷簿,或其他業務所需設置之簿冊。
刑事紀錄第二科處理事務程序:
(一)分案室:
1.收狀:
收發室送來之書狀、文件、卷宗及證物,應切實逐件點
收,依其性質送交分案人員簽收辦理分案,或交有關承
辦股書記官簽收處理。對於尚未繫屬本院之案件或非本
科應收辦理之書狀,應函轉相關機關(或法院)或轉送
本院主管科室處理。
2.收文:
收發室送來之函文及隨文卷證,應核對收文或收案清單
,送交承辦股書記官簽收或交分案人員分案。
3.分案:
(1)刑事分案依「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分案實施要點」及「
臺灣高等法院辦理社會矚目等民刑事案件特別停分原
則」辦理。
(2)對於「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第
二項所列第二審之重大刑事案件,於收案後立即報經
輪值庭長審查核定後,再抽籤分交指定專庭辦理。
(3)對於羈押抗告案件,依「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重
大、矚目刑事被告案件注意要點」辦理。
4.前案資料中心:
(1)一般刑事案件分案後,列印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
(2)使用司法院電子閘門系統查詢各項資料及前案資料查
詢,均依「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系統查詢作業規範
」受理查詢。
(3)查詢股別案號應登簿備查,本院各科室查詢時,登載
查詢者姓名、股別及案號;他法院(檢)紀錄科以查
案代號電話查詢,或以詳載機關、法官(檢察官)、
案號等資料之查詢單傳真查詢時,比照院內紀錄科查
詢辦理;機關(含院、檢)來文查詢,應函覆之;當
事人、選任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利害關係人查詢,
均請逕向聯合服務中心辦理。
(4)依裁判書之記載,登錄並核對前案資料。
5.資料彙送:
(1)裁判等書類原本,按月造冊歸檔。
(2)最高法院函送之裁判書,分送各承辦法官與庭長。
(3)辦案成績簽視為維持程序,檢附相關書類及審查表送
輪值庭長審查。
(4)最高法院發回意旨一再指摘仍恝置不理,或認無調查
必要、無從調查但未於判決理由為必要說明之更三審
以上案件,按月蒐集裁判資料於次月十日前彙送文書
科。
(5)彙整各項E化報表傳送司法院。
(6)每月製作案件收結總表,並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
施要點」製作遲延案件月報表。
(二)配股錄事:
辦理案件基本資料維護、期日通知、送達、正本製作等業
務,除別有規定外,應依「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辦理
刑事審判紀錄業務注意事項」行之。並依其配置股法官、
書記官之指示辦理。如有疑問,應即請示確認。
(三)法庭事務:
通譯、庭務員執行職務,應依「臺灣高等法院通譯庭務員
管理要點」辦理。
(四)影印室:
印製裁判等書類正本,應依「臺灣高等法院裁判等書類正
本印製注意事項」及「臺灣高等法院使用影印機(室)、
傳真機、電腦等器材保密作業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因應民事事件與刑事案件審理原則未盡相同,本院已於一百十三年一月一
日將民、刑事分案制度分流訂定,原「臺灣高等法院分案實施要點」停止
適用,另訂定「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分案實施要點」,爰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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