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院辦理訴訟事件多元化繳費作業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司法院院台資一字第 1121201560號函修正發布第1 點、第2點及第3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司法 / 院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司法院秘臺資一字第0960022033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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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8年 2月16日司法院院臺資一字第0980003636號函修正發布名稱 及全文4點;並自即日起實施,但第 2點第4款委託便利商店代收司法規 費之實施日期另定之(原名稱:法院辦理民事事件多元化繳費作業注意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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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司法院院臺資一字第0980015241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 、第4點;並自即日起實施,但第 2點第4款委託便利商店代收司法規費 之繳費方式,自98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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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司法院院臺資一字第099003263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 及全文3點;並自即日起實施(原名稱:法院辦理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多 元化繳費作業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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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司法院院臺資一字第1000011758號函修正發布第 3 點之附件;並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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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司法院院臺資一字第 1000025104號函修正發布第3 點之附件;並自即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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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司法院院臺資一字第 1010015164號函修正發布第2 點、第3點;並自即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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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司法院院臺資一字第1030028185號函修正發布第 3 點之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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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司法院院臺資一字第1040005349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3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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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司法院院臺資一字第1040019628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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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司法院院臺資一字第1050009439號函修正發布第 3 點之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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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司法院院臺資一字第1050027058號函修正發布第3 點之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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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司法院院台資一字第1070011804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3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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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司法院院台資一字第 1080008362號函修正發布第1 點、第2點及第3點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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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司法院秘台資一字第1090000841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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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 111年7月12日司法院院台資一字第1110020966號函修正發布第3 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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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司法院院台資一字第 1121201560號函修正發布第1 點、第2點及第3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附件下載

法規異動

修正

一、為提供民眾多管道之繳費方式,除了親臨法院繳費、使用匯票郵寄法
    院外,增加金融機構臨櫃繳款、匯款、實體ATM轉帳、網路ATM轉帳、
    網路信用卡繳費、台灣 Pay行動支付、便利商店代收及活期存款帳戶
    扣款之多元化繳費服務,方便民眾繳交司法規費,以貫徹司法便民之
    目標。
〔立法理由〕
新增台灣Pay行動支付服務。

二、多元化繳費作業係利用司法院多元化繳費作業平台產生之銷帳編號,
    供繳交司法規費使用。銷帳編號之產生方式有三:
    (一)書記官於審判系統印製司法規費繳費單時。提供繳費介面有下
          列七種:
          1.金融機構臨櫃繳款:於金融機構營業時間內持繳款單至指定
            銀行或所屬分行臨櫃繳款。
          2.金融機構臨櫃匯款:於金融機構營業時間內持繳款單至任一
            銀行臨櫃匯款繳納。
          3.實體 ATM轉帳:二十四小時皆可使用晶片金融卡至自動櫃員
            機轉帳。
          4.網路ATM轉帳:二十四小時皆可使用晶片金融卡至WEB ATM轉
            帳。
          5.網路信用卡繳費:二十四小時皆可使用信用卡至本院案件繳
            費(信用卡)頁面付款。
          6.便利商店代收:持繳款單至委託代收服務之便利商店繳款。
          7.台灣Pay:持繳款單掃描QR Code繳款。
    (二)使用司法院線上起訴及書狀傳送作業平台(以下簡稱司法院作
          業平台)傳送書狀並進行繳費時。提供繳費介面有下列八種:
          1.金融機構臨櫃繳款:於金融機構營業時間內持繳款單至指定
            銀行或所屬分行臨櫃繳款。
          2.金融機構臨櫃匯款:於金融機構營業時間內持繳款單至任一
            銀行臨櫃匯款繳納。
          3.實體 ATM轉帳:二十四小時皆可使用晶片金融卡至自動櫃員
            機轉帳。
          4.網路ATM轉帳:二十四小時皆可使用晶片金融卡至WEB ATM轉
            帳。
          5.網路信用卡繳費:二十四小時皆可使用信用卡至本院案件繳
            費(信用卡)頁面付款。
          6.活期存款帳戶扣款:該帳戶所屬銀行,須已參與全國繳費平
            台,該帳戶並須為司法院作業平台使用者本人名義。
          7.便利商店代收:持繳款單至委託代收服務之便利商店繳款。
          8.台灣Pay:持繳款單掃描QR Code繳款。
    (三)使用律師線上聲請閱卷暨聲請複製電子卷證系統傳送聲請資訊
          並進行繳費時。提供繳費介面有下列六種:
          1.金融機構臨櫃繳款:於金融機構營業時間內持繳款單至指定
            銀行或所屬分行臨櫃繳款。
          2.金融機構臨櫃匯款:於金融機構營業時間內持繳款單至任一
            銀行臨櫃匯款繳納。
          3.實體 ATM轉帳:二十四小時皆可使用晶片金融卡至自動櫃員
            機轉帳。
          4.網路信用卡繳費:二十四小時皆可使用信用卡至本院案件繳
            費(信用卡)頁面付款。
          5.便利商店代收:持繳款單至委託代收服務之便利商店繳款。
          6.台灣Pay:持繳款單掃描QR Code繳款。
〔立法理由〕
因應新增台灣 Pay行動支付,三種銷帳編號產生之繳費介面均調整增列「
台灣Pay:持手機掃描繳款單上的QR Code繳款」。

三、法院辦理民事訴訟事件、非訟事件、強制執行事件、消費者債務清理
    事件、行政訴訟事件、刑事訴訟案件、少年事件、家事訴訟或家事非
    訟事件、履行確保及執行事件之多元化繳費作業,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
    (一)法院應向代理國庫銀行申辦線上虛擬帳號之機關代號與相關收
          款及銷帳業務,以配合多元化繳費機制之運行。
    (二)法院之代理國庫銀行應配合司法院資訊處完成多元化繳費機制
          之系統測試。
    (三)書記官於審判系統印製司法規費繳費單時:
          1.書記官應輸入下列資訊:
           (1)繳費類別:如附件「費別表」所示。
           (2)繳款人。
           (3)繳費金額。
           (4)多元化繳費期限:提供民眾使用多元化繳費方式之期限,
              請避開例假日。
          2.書記官須將審判系統所產生之「法院提供便民多元化繳費方
            式使用說明」及「○○法院司法規費繳款單」連同補費裁定
            或通知書一併寄送當事人,以利當事人利用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費。
          3.書記官發現所列印之「法院提供便民多元化繳費方式使用說
            明」及「○○法院司法規費繳款單」內容有誤時,應重新操
            作取得新的銷帳編號。
    (四)多元化繳費作業依所輸入之多元化繳費期限與繳費金額,產生
          一組銷帳編號,供繳費識別使用。當事人應於多元化繳費期限
          內足額繳款,逾繳費期限即不能採用多元化繳費,須至法院繳
          費或郵寄匯票辦理。
    (五)書記官可自審判系統之「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功能查詢繳費
          狀況,繳費狀況分為「繳費完成」及「未完成多元化繳費」。
          凡已逾多元化繳費期限,並超過七工作天仍未完成多元化繳費
          之案件,畫面將不再顯示該筆銷帳編號之案件,請向收費處查
          詢繳費狀況。
    (六)除便利商店代收方式外,多元化繳費作業平台將前一日繳費扣
          款紀錄整批轉入各法院收費系統後,除便利商店代收以每週逐
          批處理外,收費人員應於當日為其他收費作業前,先行列印收
          費系統之收據清單,並與代理國庫銀行所提供之司法規費電子
          繳費對帳單核對無訛後,列印「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其中附
          卷聯及收執聯,連同收據清單,交付各股書記官簽收。
    (七)以便利商店代收之補繳司法規費者,多元化繳費作業平台將前
          五至七日繳費扣款紀錄整批轉入各法院收費系統後,收費人員
          應於當日為其他收費作業前,先行列印收費系統之收據清單,
          並與司法規費電子繳費對帳單核對無訛後,列印「自行收納款
          項收據」,其中附卷聯及收執聯,連同收據清單,交付各股書
          記官簽收。法院出納人員填具繳款書時,應交付本院委託轉撥
          之金融業或金融輔助業者,並依規定於當日或次日解繳國庫。
    (八)書記官應將「自行收納款項收據」之收執聯交付或寄送當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