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提供民眾多管道之繳費方式,除了親臨法院繳費、使用匯票郵寄法
院外,增加金融機構臨櫃繳款、匯款、實體ATM轉帳、網路ATM轉帳、
網路信用卡繳費、台灣 Pay行動支付、便利商店代收及活期存款帳戶
扣款之多元化繳費服務,方便民眾繳交司法規費,以貫徹司法便民之
目標。
〔立法理由〕 新增台灣Pay行動支付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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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元化繳費作業係利用司法院多元化繳費作業平台產生之銷帳編號,
供繳交司法規費使用。銷帳編號之產生方式有三:
(一)書記官於審判系統印製司法規費繳費單時。提供繳費介面有下
列七種:
1.金融機構臨櫃繳款:於金融機構營業時間內持繳款單至指定
銀行或所屬分行臨櫃繳款。
2.金融機構臨櫃匯款:於金融機構營業時間內持繳款單至任一
銀行臨櫃匯款繳納。
3.實體 ATM轉帳:二十四小時皆可使用晶片金融卡至自動櫃員
機轉帳。
4.網路ATM轉帳:二十四小時皆可使用晶片金融卡至WEB ATM轉
帳。
5.網路信用卡繳費:二十四小時皆可使用信用卡至本院案件繳
費(信用卡)頁面付款。
6.便利商店代收:持繳款單至委託代收服務之便利商店繳款。
7.台灣Pay:持繳款單掃描QR Code繳款。
(二)使用司法院線上起訴及書狀傳送作業平台(以下簡稱司法院作
業平台)傳送書狀並進行繳費時。提供繳費介面有下列八種:
1.金融機構臨櫃繳款:於金融機構營業時間內持繳款單至指定
銀行或所屬分行臨櫃繳款。
2.金融機構臨櫃匯款:於金融機構營業時間內持繳款單至任一
銀行臨櫃匯款繳納。
3.實體 ATM轉帳:二十四小時皆可使用晶片金融卡至自動櫃員
機轉帳。
4.網路ATM轉帳:二十四小時皆可使用晶片金融卡至WEB ATM轉
帳。
5.網路信用卡繳費:二十四小時皆可使用信用卡至本院案件繳
費(信用卡)頁面付款。
6.活期存款帳戶扣款:該帳戶所屬銀行,須已參與全國繳費平
台,該帳戶並須為司法院作業平台使用者本人名義。
7.便利商店代收:持繳款單至委託代收服務之便利商店繳款。
8.台灣Pay:持繳款單掃描QR Code繳款。
(三)使用律師線上聲請閱卷暨聲請複製電子卷證系統傳送聲請資訊
並進行繳費時。提供繳費介面有下列六種:
1.金融機構臨櫃繳款:於金融機構營業時間內持繳款單至指定
銀行或所屬分行臨櫃繳款。
2.金融機構臨櫃匯款:於金融機構營業時間內持繳款單至任一
銀行臨櫃匯款繳納。
3.實體 ATM轉帳:二十四小時皆可使用晶片金融卡至自動櫃員
機轉帳。
4.網路信用卡繳費:二十四小時皆可使用信用卡至本院案件繳
費(信用卡)頁面付款。
5.便利商店代收:持繳款單至委託代收服務之便利商店繳款。
6.台灣Pay:持繳款單掃描QR Code繳款。
〔立法理由〕 因應新增台灣 Pay行動支付,三種銷帳編號產生之繳費介面均調整增列「
台灣Pay:持手機掃描繳款單上的QR Code繳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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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辦理民事訴訟事件、非訟事件、強制執行事件、消費者債務清理
事件、行政訴訟事件、刑事訴訟案件、少年事件、家事訴訟或家事非
訟事件、履行確保及執行事件之多元化繳費作業,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
(一)法院應向代理國庫銀行申辦線上虛擬帳號之機關代號與相關收
款及銷帳業務,以配合多元化繳費機制之運行。
(二)法院之代理國庫銀行應配合司法院資訊處完成多元化繳費機制
之系統測試。
(三)書記官於審判系統印製司法規費繳費單時:
1.書記官應輸入下列資訊:
(1)繳費類別:如附件「費別表」所示。
(2)繳款人。
(3)繳費金額。
(4)多元化繳費期限:提供民眾使用多元化繳費方式之期限,
請避開例假日。
2.書記官須將審判系統所產生之「法院提供便民多元化繳費方
式使用說明」及「○○法院司法規費繳款單」連同補費裁定
或通知書一併寄送當事人,以利當事人利用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費。
3.書記官發現所列印之「法院提供便民多元化繳費方式使用說
明」及「○○法院司法規費繳款單」內容有誤時,應重新操
作取得新的銷帳編號。
(四)多元化繳費作業依所輸入之多元化繳費期限與繳費金額,產生
一組銷帳編號,供繳費識別使用。當事人應於多元化繳費期限
內足額繳款,逾繳費期限即不能採用多元化繳費,須至法院繳
費或郵寄匯票辦理。
(五)書記官可自審判系統之「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功能查詢繳費
狀況,繳費狀況分為「繳費完成」及「未完成多元化繳費」。
凡已逾多元化繳費期限,並超過七工作天仍未完成多元化繳費
之案件,畫面將不再顯示該筆銷帳編號之案件,請向收費處查
詢繳費狀況。
(六)除便利商店代收方式外,多元化繳費作業平台將前一日繳費扣
款紀錄整批轉入各法院收費系統後,除便利商店代收以每週逐
批處理外,收費人員應於當日為其他收費作業前,先行列印收
費系統之收據清單,並與代理國庫銀行所提供之司法規費電子
繳費對帳單核對無訛後,列印「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其中附
卷聯及收執聯,連同收據清單,交付各股書記官簽收。
(七)以便利商店代收之補繳司法規費者,多元化繳費作業平台將前
五至七日繳費扣款紀錄整批轉入各法院收費系統後,收費人員
應於當日為其他收費作業前,先行列印收費系統之收據清單,
並與司法規費電子繳費對帳單核對無訛後,列印「自行收納款
項收據」,其中附卷聯及收執聯,連同收據清單,交付各股書
記官簽收。法院出納人員填具繳款書時,應交付本院委託轉撥
之金融業或金融輔助業者,並依規定於當日或次日解繳國庫。
(八)書記官應將「自行收納款項收據」之收執聯交付或寄送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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