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法院與臺北律師公會義務辯護制度實施要點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93年12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3年12月2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二字第0930027816號函准予備查修 正發布第6點及第12點之附件為橫式規格
法規體系: / 司法 / 院務

法規異動

修正發布

六、製作、影印卷宗:
    分案後卷宗影本等資料,由承辦股書記官逕送公會指定之義務辯護律
    師收受。如因卷證資料繁多,承辦股書記官得於分案後僅檢送偵查卷
    、起訴書與第一審判決書等件影本予公會指定之義務辯護律師。本院
    歷次開庭筆錄則免費開放電子筆錄給義務辯護律師調閱。開庭後,義
    務辯護律師如須另行閱覽卷證,則依現行規定辦理,惟免付影印費用
    ;如需使用「遠距訊問設備」接見在監所之被告等時,請與承辦書記
    官聯絡。

十二、請領支給報酬之手續與期限:
      義務辯護律師請領支給報酬,應填具「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請領
      表」一式四聯(如附件),送交承辦書記官,經相關人員及院長核
      章後撥款。
      義務辯護律師請領支給報酬,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前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