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稽核室獨立隸屬董事會,由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直接指揮監督,並依
本會規模、業務狀況、管理需要,配置適當人數之專任稽核人員。
稽核室主管及人員之任免,應經董事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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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稽核人員之職責包括下列事項:
(一)承董事會之指揮監督,辦理本會內部稽核工作。
(二)擬定年度稽核計畫,據以檢查及評估之內部控制制度,包括財務
、業務、資訊、行政、總務、人力資源等作業之控制,並檢附工
作底稿及相關資料,於查核工作結束後十五個工作日內作成稽核
報告,提報董事會。
(三)為稽核工作之需要,得調閱一切檔案,被稽核單位有接受之義務
,不得拒絕或隱匿;但屬機密性之檔案或資料,應先報請董事會
或其授權之人同意後始得調閱。
(四)內部稽核報告應揭露所獲悉之重大事實、所發現之內部控制制度
缺失及異常事項;報告之發現及建議於陳核董事會後,應加以追
蹤,並於追蹤之查核結束後十五個工作日內作成追蹤報告,以確
保相關單位及時採取適當之改善措施。
前項第四款稽核報告所發現之缺失、異常及建議事項的處置,未經董
事會或其授權之人核示,不得逕行辦理。
稽核報告之內容至少應包括:
(一)目的:應敘明執行該次稽核之原因及所要達成之事項。
(二)範圍:應敘明稽核對象及項目,必要時可包括稽核涵蓋之期間、
稽核程序、抽查程度及未列入稽核之相關作業項目。
(三)結果:包括發現、結論(意見)及建議。
1.發現:應敘明所查得之事實,以支持稽核結論及建議,避免產
生誤解。
2.結論(意見):就所檢查作業項目之發現,評估其影響,表達
其整體看法。
3.建議:基於稽核之發現,用以促請管理階層採取改善之行動。
對於前一次稽核報告所發現之缺失、異常及建議事項的處置,應經董
事會或其授權之人核示,作成追蹤報告提報董事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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