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取得債證後之處理程序
(一)本會或分會辦理強制執行業務之承辦人員(下稱承辦人員)取得
債證後,應先核對債證內容有無錯誤;如有錯誤,應即時聲請更
正。
(二)債證內容經核對無誤後,承辦人員應依取得順序編立流水編號並
登載於債證控管表(下稱控管表),另以債證影本歸四金或催收
卷。
(三)承辦人員應填寫會辦單連同債證正本,送交執行長或分會執行秘
書指定之專責保管人員(下稱保管人員)集中保管並登載於債證
保管清冊。
(四)保管人員應將會辦單及債證影本送交會計人員核對並列帳。
(五)會計人員於帳務處理完畢後,應將會辦單交還承辦人員歸四金或
催收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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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債證註銷程序
(一)註銷原因:債權因全額受償或免予追償者,應辦理債證註銷。
(二)註銷流程
1.承辦人員於債證有得註銷原因時,分別報經執行長、分會執行
秘書核准後,於控管表登載註銷原因。
2.承辦人員應填寫會辦單連同相關證明文件,送交保管人員於債
證保管清冊及債證正本上註記已註銷。
3.保管人員應將會辦單連同相關證明文件,送交會計人員辦理帳
務處理。
4.會計人員於帳務處理完畢後,應將會辦單及相關證明文件交還
承辦人員歸四金或催收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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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分會應按季回報控管表及債證保管清冊予本會業務處,本會業務處亦
得隨時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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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作業流程應編製之書表格式,由本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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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作業流程經董事會決議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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