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債權憑證管理標準作業流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第 5屆第14次董事會決議 修正發布第3點、第6點至第9點
法規體系: / 司法 / 院務

法規異動

修正

三、取得債證後之處理程序
  (一)本會或分會辦理強制執行業務之承辦人員(下稱承辦人員)取得
        債證後,應先核對債證內容有無錯誤;如有錯誤,應即時聲請更
        正。
  (二)債證內容經核對無誤後,承辦人員應依取得順序編立流水編號並
        登載於債證控管表(下稱控管表),另以債證影本歸四金或催收
        卷。
  (三)承辦人員應填寫會辦單連同債證正本,送交執行長或分會執行秘
        書指定之專責保管人員(下稱保管人員)集中保管並登載於債證
        保管清冊。
  (四)保管人員應將會辦單及債證影本送交會計人員核對並列帳。
  (五)會計人員於帳務處理完畢後,應將會辦單交還承辦人員歸四金或
        催收卷。

六、債證註銷程序
  (一)註銷原因:債權因全額受償或免予追償者,應辦理債證註銷。
  (二)註銷流程
        1.承辦人員於債證有得註銷原因時,分別報經執行長、分會執行
          秘書核准後,於控管表登載註銷原因。
        2.承辦人員應填寫會辦單連同相關證明文件,送交保管人員於債
          證保管清冊及債證正本上註記已註銷。
        3.保管人員應將會辦單連同相關證明文件,送交會計人員辦理帳
          務處理。
        4.會計人員於帳務處理完畢後,應將會辦單及相關證明文件交還
          承辦人員歸四金或催收卷。

七、分會應按季回報控管表及債證保管清冊予本會業務處,本會業務處亦
    得隨時查核。

八、本作業流程應編製之書表格式,由本會另定之。

九、本作業流程經董事會決議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