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分案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最高法院台文字第113000001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至 第 6點、第8點至第12點(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最高法院112年度年終法 官會議)
法規體系: / 司法 / 院務

法規異動

修正

二、分案人員參照司法院訂頒「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民刑事案件案
    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依原審字別判斷事件之種類。如有競合
    或難以歸類之情形,應報請分案庭長(審判長)裁示;必要時,分案
    庭長(審判長)得報請民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會議(下稱事務分
    配小組會議)議決之。
〔立法理由〕
 111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自112年起取消民事審查庭(股),爰刪除
第二項。

三、分案方式:
    (一)電腦亂數抽籤分案:除第(二)、(三)款所列以外之事件,
          公開以電腦亂數抽籤方式分案。
    (二)按庭輪分:經民事科初步審查認已逾期、訴訟標的價額未逾新
          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或未依法提出理由狀、繳納裁判費、委任律
          師為訴訟代理人等不合法之上訴、再審、抗告,及因原承辦股
          裁撤之聲請等事件,由分案人員按庭別順序及股符順序平均分
          配之。民事庭庭長以台補字裁定命補正,而需公示送達該裁定
          時,按該庭庭員股符順序分由該庭員辦理。
    (三)分原承辦股:
          1.與本案相關連之事件,分由本案之承辦股辦理;本案已審結
            者依電腦亂數抽籤,輪分各股辦理。
          2.原審更三審以上再行上訴、抗告(再抗告)之事件,分由辦
            理該原審更二審事件之原承辦股辦理至事件確定。
          3.事件已審結,當事人或律師聲請酌定第三審律師酬金者,分
            由原承辦股辦理。
          4.當事人聲請提案予大法庭裁判者,如本案已終結,分台聲字
            ;如未終結而承辦庭認有分案必要送民事科分案時,分台聲
            字,由原承辦股辦理。
〔立法理由〕
一、依111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修正第(一)款。
二、依111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修正第(二)款。
三、依111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刪除第(四)款。

四、即時分案:停止執行事件,如未即時處理,有發生難以回復損害之虞
    時,或對於聲請停止管收之抗告事件,均應隨時分案,不受分案日及
    分案次數之限制。本案尚未繫屬本院或情形急迫者,必要時得不經調
    卷,逕行分案。其他具急迫性之事件,於報請分案庭長(審判長)核
    可後,亦同;但分案庭長(審判長)認有必要時,得報請召集事務分
    配小組會議議決之。
〔立法理由〕
依111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刪除第一項;第二項酌為文字修正。

五、分案原則:
    (一)電腦亂數抽籤分案:
          1.智慧財產事件、勞動事件,分別由智慧財產法庭法官、勞動
            法庭法官分受之。
          2.環安事件、食安事件合為一獨立輪次,證券交易事件、國貿
            事件、海商事件合為一獨立輪次,重大事件、久懸事件、社
            會矚目事件合為一獨立輪次(下稱獨立輪次分案事件),依
            序按其獨立之分案輪次表分案,由全體法官分受之;智慧財
            產法庭法官不分受環安事件、食安事件、證券交易事件、國
            貿事件、海商事件。獨立輪次分案事件之輪次不因年度更易
            而受影響。
          3.普通事件:上開1.2.以外之事件,由全體法官分受之。
    (二)1.經事務分配小組會議決議停分案之法官,不參與電腦亂數抽
          籤分案,其輪次亦不保留空籤。
          2.相關連之事件,分由同一股辦理,並依其件數抵充同類事件
            之輪次。不足抵充時,於下次分案時抵充。
    (三)下列情形,逕由原承辦股辦理,不另分案:
          1.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判。
          2.中間裁判或一部裁判。
          3.裁判後依聲請或依職權補充裁判、更正裁判、公示送達、命
            承受訴訟、返還裁判費。
          4.一事件數裁判者。但不包括第十點第(一)款所列之情形。
          5.律師經本院選任為訴訟代理人,聲請辭去其職務或另行選任
            。
          6.本案尚未終結,當事人聲請提案予大法庭裁判。但承辦庭得
            依第三點第(三)款4.後段辦理。
    (四)第三點第(三)款1.、2.之事件分案時,原承辦股已裁撤或法
          官不受分事件時,依事件性質,輪分各股辦理。
    (五)第三點第(三)款3.之事件及依本點第(三)款應由原承辦股
          辦理之續收文狀,依下列方式辦理:
          1.如原承辦股法官仍在職,仍由原承辦股法官辦理。
          2.如原承辦股已裁撤,原承辦庭之庭長或審判長仍在職,分由
            原承辦庭科長將文狀輪分該庭法官辦理。
          3.如原承辦股法官升任庭長或審判長,則分由該庭科長將文狀
            輪分該庭法官辦理。
          4.如原承辦股及原承辦庭均已裁撤,依事件性質,輪分各股辦
            理。
    (六)智慧財產法庭或勞動法庭之主辦法官離職時,退科之專庭事件
          以電腦亂數抽籤分由原專庭法官辦理;主辦法官調至非專庭時
          ,未審結之專庭事件應退科,以電腦亂數抽籤分由原專庭法官
          辦理。
〔立法理由〕
一、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8條已修正施行,本院於112年度第3次民事庭
    會議決議增設智慧財產專庭等,爰配合修正第(一)款1.、2.;增訂
    第(六)款及勞動法庭法官異動時之分案原則。
二、依111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刪除第(二)款、第(三)款1.,
    並修正以下號次。
三、第(四)、(五)款酌為文字修正。

六、分案作業:
    (一)電腦亂數抽籤分案:
          1.每月分案二次,於每月第一週、第二週之前一週星期四進行
            分案作業,於每月第一週及第二週之星期一分送案卷予主辦
            法官,星期一如為例假日,順延至次一工作日。
          2.分案股應於進行分案作業日之前,將待分案件之基本資料(
            例如獨立輪次分案事件、原審字號更三以後事件、相關連事
            件、原承辦股、迴避庭或法官等)輸入電腦,傳送並列印清
            單送交分案人員,完成分案條件維護後,由分案庭長(審判
            長)主持以電腦亂數進行抽籤。
          3.分案,應依序按智慧財產事件、勞動事件、獨立輪次分案事
            件、普通事件進行抽籤。已分智慧財產事件、勞動事件、獨
            立輪次分案事件者,應依其件數抵充普通事件之輪次。
          4.僅一股有空籤且待分件數等於或小於該空籤數時,應將下一
            輪次加入抽籤。
          5.抽籤完畢,分案人員應即列印案件分配清單,送請分案庭長
            (審判長)核定,再傳送並分送案卷及分案清單交主辦法官
            簽收。
    (二)按庭輪分、第三點第(三)款3.之分原承辦股:每月分案三次
          ,於每月第一週至第三週之星期一分送案卷,星期一如為例假
          日,順延至次一工作日。
    (三)分案日及作業時間,於必要時,得由分案人員報經分案庭長(
          審判長)核可,機動調整之;另通知民事庭庭長(審判長)、
          法官。
〔立法理由〕
一、配合增設智慧財產專庭,修正第(一)款3.。
二、依111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刪除第(三)款,並修正以下號次
    。
三、第(四)款酌為文字修正。

八、其他分受事件原則:
    (一)法官擔任庭長、審判長者,其原受分而尚未審結之事件,不退
          科重分,亦不分新案。
    (二)法官兼書記官長分受事件之比例,由事務分配小組會議議決之
          。
    (三)上訴同時抗告或聲請之事件,應另編卷,分開計算件數,合併
          分由同一股法官辦理。抗告或聲請部分必須先決者,應先送辦
          理;但同時聲請法官迴避者,不在此限。
    (四)當事人就同一事件聲請再審三次以上者,累積六個月合併成一
          案,採單獨輪次以電腦亂數抽籤分案。需合併分案之專庭事件
          ,應將各迴避庭之事件合併為一案,分由他專庭辦理。
    (五)曾經發回更審或提起再審之訴(聲請再審)之事件,當事人於
          判決確定後具狀聲請酌定歷次第三審律師酬金者,通常程序事
          件與再審之訴(聲請再審)事件分開,各由最後一次受理該事
          件之承辦股辦理。
    (六)已行徵詢程序或提案予大法庭之事件,承辦股法官因故不能繼
          續辦理時,以電腦亂數抽籤分由原承辦庭其他法官續行辦理。
〔立法理由〕
依111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及112年度第5次民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會
議決議,修正第(三)、(四)款。

九、停止分案之原則:
    (一)年度休假停分依下列方式為之:
          1.以上年度法官每月普通訴字、抗字、聲字事件平均分案件數
            為停分件數,分別於上、下半年按月停分。
          2.各股停分期間抽籤排定,同一庭於同月超過二股停分者,第
            三股應重新抽籤。
          3.停分期間屆滿,停分件數不足者,繼續停分。
    (二)婚假、喪假、產假(含產前假、陪產假),依下列方式停分:
          1.請假一日,停分訴字普通事件○‧五件。
          2.請假半日,可保留合併計算。但請假以小時計算者,不在此
            限。
          3.停分者應於下次分案全部減分,當次分案不足減分時,順延
            至下次分案減分。
    (三)下列情形之普通事件停分,依請假日數一日停分訴字普通事件
          ○‧五件計算:
          1.連續三日以上之病假,且提出診斷證明書。
          2.受司法院或本院指派,連續三日以上之公假。
    (四)第(二)、(三)款之停分件數得合併計算。
    (五)經本院選派或推薦擔任本院或司法院所舉辦之學術研討會報告
          人或與談人者,報告人停分訴字普通事件十件,與談人停分訴
          字普通事件五件。
    (六)經本院指派列席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法律座談會之法官,
          於座談會前或會後一個月內,停分訴字普通事件三件。
    (七)分案前未經事務分配小組會議決議停分件數之事件,因案情重
          大、繁雜,得於審結後,提出判決書及相關資料,報請召開事
          務分配小組會議議決是否減分及其件數。
    (八)調動、離職或退休者,於去職日前一個月停止分受電腦亂數抽
          籤分案及按庭輪分事件。
    (九)因兼辦行政業務、健康因素且提出合格醫師證明書,或有其他
          特殊原因難以辦理全股事件者,得報請召開事務分配小組會議
          議決停止全部或一部之分案。原因消滅或變更而恢復分案者,
          亦同。
〔立法理由〕
一、第(一)、(五)、(七)款酌為文字修正。
二、依112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修正第九點第(三)款3.,並自11
     3年1月1日施行,暨將第九點第(三)款3.刪除,改增訂為第十點第
    (四)款。
三、依112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增訂第(六)款,並修正以下號次
    。

十、折抵分案之原則:
    (一)伸出裁判:主辦法官就已受分事件,於結案時有下列伸出裁判
          之情形,得依其伸出裁判之字別,抵分相同之字別及件數:
          1.民事上訴事件加辦上訴、再審、聲請或抗告等事件。
          2.民事抗告事件加辦第三審上訴或抗告、聲請等事件。
    (二)擔任職務法庭審判長或主辦法官,每辦結職務法庭案件一件,
          抵分訴字普通事件一件。
    (三)辦理智慧財產、環安、食安、證券交易、國貿、海商及分案時
          已逾十年未結之久懸事件,以裁判終結一件者,抵分訴字普通
          事件一件。但同一事件辦結後,復由同一法官辦理時,不再折
          抵。
    (四)庭長、審判長連續請假三日以上,該庭資深法官代理審判長期
          間,終結他股案件,得檢附裁判書累計計算抵分案件,每三件
          抵分同字別一件。但以判決終結者,每二件抵分訴字普通事件
          一件。
    (五)法官依第八點第(六)款續行辦理事件者,抵分相同類別事件
          一件。
    (六)
          1.電腦亂數抽籤分案之訴字事件,經徵詢程序統一法律見解而
            審結者,折抵訴字普通事件二件;經提交大法庭統一法律見
            解而審結者,折抵訴字普通事件四件。
          2.電腦亂數抽籤分案之抗字或聲字事件,經徵詢程序統一法律
            見解而審結者,折抵抗字或聲字普通事件二件;經提交大法
            庭統一法律見解而審結者,折抵抗字或聲字普通事件四件。
    (七)參與大法庭言詞辯論之法官,除承辦股法官外,結案累計每達
          三件,抵分抗字普通事件一件。
    (八)依第八點第(四)款合併十件以上者,每十件抵分一件;不足
          十件者,以十件計。
〔立法理由〕
一、依112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修正第九點第(三)款3.,並自11
     3年1月1日施行;將第九點第(三)款3.刪除,改增訂為第十點第(
    四)款,並修正第(四)、(五)款號次。
二、依111年度第5次民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會議決定,增訂第(八)
    款。

十一、補分案之原則:
      (一)主辦法官分受之事件,因迴避或其他原因退科重分者,於次
            一分案日補分相同字別事件。
      (二)法官因公、病連續請假二個月以上者,得報請召開事務分配
            小組會議議決,將其未結事件退科重分。於銷假後,因公請
            假退科者,全數補回;因病請假退科者,報請召開事務分配
            小組會議議決其補回件數。
      (三)事件經當事人撤回者,不補分。
      (四)智慧財產法庭或勞動法庭主辦法官調至非專庭時,應依其退
            科之專庭事件件數,補分普通事件。
〔立法理由〕
一、依111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刪除第(二)款,並修正以下號次
    。
二、依112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增訂第(四)款及勞動法庭法官異
    動時之補分原則。

十二、新到職法官之分案:
      (一)初任及復任法官到職日非當月一日者,按到職前三個月法官
            每月平均分案件數,依到職日與當月日數之比例,受分各字
            別事件(不滿一件者,四捨五入)。
      (二)初任法官,按到職前三個月法官平均未結件數之七成加分訴
            字普通事件(底案),分四個月平均分受之。
      (三)復任法官,按前次離職時退科事件之類別及件數,分四個月
            補分。但不得超過到職前三個月法官平均未結件數之一‧二
            倍。離職前未及抵分完畢之件數,於復任時抵分。
      (四)初任及復任法官,按其當年度得休假總日數與在本院任職服
            務日數比例,計算停分件數,停分期間抽籤排定。
〔立法理由〕
一、依112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修正第(二)款。
二、依112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修正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