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法院指定辯護案件作業流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5月2日臺灣高等法院院高文莊字第1130025496號函修正發 布第2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司法 / 院務

法規異動

修正

貳、審判中案件:
    一、分案流程:
        (一)承辦股:
              1.法官批示指定辯護案件,書記官應製作「刑事庭指定辯
                護通知書」(附件 9),及該案卷宗資料併送交分案股
                。
              2.一案指定一辯護人為原則,但同一案件有數名被告且利
                益衝突或案情繁複時,由法官批示是否分別指定不同辯
                護人,法官批示分別指定時,承辦股書記官應於通知書
                上載明。
        (二)分案股:
              1.分案股收案後,應依收案順序登簿分案,分案方式如下
                :編號一至五,分由公設辯護人承辦,編號六、七、八
                ,分由義務辯護律師承辦,編號九,分由法律扶助基金
                會指定之法律扶助律師承辦,其餘依序按同一比例分案
                。但遇有特殊情形時,得調整其比例。
              2.人犯在押移審、通緝到案或代第三審訊問人犯、延押等
                訊問案件,因具時效性,此類案件分派予值班公設辯護
                人。
              3.所有指派案件,分案股應按年度於電腦檔案「指定辯護
                案件登記明細」中詳細記載派案等情形備查。
    二、進行流程:
        (一)分派「公設辯護人」案件:
              1.分案股於收件後至庭期排程系統查詢承辦股對應公設辯
                護人之庭期,如有衝庭等事由,則改分派予義務辯護律
                師或法律扶助律師,於下一件案件再補齊輪次。
              2.被告如自行委任辯護人時,於法官撤銷指定後,書記官
                應發函通知公設辯護人撤銷指定。
              3.被告如要求另行指定法律扶助律師,分案股考量分派比
                例下,得依分派法律扶助律師案件之流程轉介,轉介成
                功後,書記官應發函通知公設辯護人撤銷指定,於下一
                件案件再補齊輪次。
              4.公設辯護人非有正當事由,並簽請院長指定之人許可外
                ,不得再行改分派予義務辯護律師或法律扶助律師;如
                另行分派者,書記官應發函通知公設辯護人撤銷指定,
                於下一件案件再補齊輪次。
        (二)分派「義務辯護律師」案件:
              1.分案股應將起訴書、原審判決書或最高法院判決書及上
                訴書狀等書類,合製為「義辯」字卷宗;另應檢附相關
                流程(附件6)、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請領表(附件7
                )、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要點(附件8)。
              2.分案股依義務辯護律師名冊依序聯繫律師,詢問可否接
                案,並確認律師地址、可提供給被告之聯絡電話,如律
                師因衝庭等事由不克接案,於備註欄註記原因,其順序
                往後遞延,依序通知下一序號律師。
              3.分案股應製作通知一份(附件10),載明該案屬義務辯
                護案件,連同刑事卷宗及「義辯」字卷宗送交承辦書記
                官。
              4.承辦書記官收受分案股之通知後,應通知被告已為其指
                定律師(附件11),通知時並須附記指定辯護之意旨;
                並將分案股檢附前揭3.之「義辯」字卷宗及相關資料,
                逕送義務辯護律師(附件12)。
              5.被告如自行委任辯護人時,於法官撤銷指定後,書記官
                應發函通知義務辯護律師。
              6.被告如要求另行指定義務辯護律師或法律扶助律師,則
                依分派義務辯護律師案件及轉介法律扶助律師之流程作
                業,其申請以一次為限。
              7.經分派義務辯護律師之案件,非有正當事由且須經合議
                庭法官同意改分外,不得於訴訟進行中拒絕辯護。
        (三)轉介「法律扶助律師」案件:
              1.分案屬法律扶助律師案件,分案股應先確認可聯絡上被
                告,且被告同意法院轉介,如非屬前述情形,則改分派
                予義務辯護律師或公設辯護人,於下一件案件再補齊輪
                次。
              2.確認可聯絡上被告後,即由分案股請審判長或受命法官
                於「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強制辯護案件法扶轉介單」(附
                件2)上用印後,再行辦理後續相關轉介事宜。
              3.被告非在押、在監者,分案股應填寫「臺灣高等法院刑
                事強制辯護案件法律扶助轉介通知單」(附件 3)、「
                臺灣高等法院強制辯護案件法扶轉介單」(附件 2)傳
                真給法律扶助基金會,另影印一份連同刑事卷宗退回承
                辦書記官,一份分案股存查。
              4.被告在押、在監者,分案股應填寫法律扶助申請書(附
                件13),傳真給各監、所之承辦人員,請其轉交被告填
                載,是否願申請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律師辯護,待其填妥
                後,由各監、所之承辦人員回傳給分案股,另申請書原
                本則交由本院法警室送回分案股處理,其餘流程與上述
                2.同。
              5.「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強制辯護案件法律扶助轉介通知單
                」傳真法律扶助基金會後,法律扶助基金會約於一星期
                內,將准駁之結果以「法院轉介結果回覆單」(附件14
                )傳真分案股。
              6.該回覆單結果為准予扶助時,即檢附「法院轉介結果回
                覆單」,送交承辦書記官附卷存查。回覆結果若為駁回
                時,該案件改分派義務辯護律師或公設辯護人承辦。
              7.原審已由法律扶助律師辯護之強制辯護案件,本院合議
                庭法官指定辯護送公設辯護人室時,分案股宜考量分派
                比例限制及被告意願,優先分派法律扶助律師承辦。
    三、閱卷、接見:
        (一)律師如聲請免費使用「法庭(電子)筆錄」(附件15)、
              使用「遠距訊問設備」(附件16)接見在監、所被告等或
              聲請電子卷證資料時,承辦書記官應配合辦理。
        (二)律師如需另行閱覽卷證,依現行規定辦理,惟義務辯護律
              師免付影印費用。
    四、請款流程:
        (一)案件終結後,義務辯護律師應於上訴期滿、提出第三審上
              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後二十日內,提出支給報酬請領表,連
              同義辯卷宗一併送本院收發室辦理。
        (二)承辦書記官於義務辯護律師請領支給報酬時,應於支給報
              酬請領表之「提出上訴狀(三審)日期」、「上訴期滿日
              期」或「提出上訴(三審)理由狀日期」欄位,詳實填載
              並蓋章,連同義辯卷宗(義務辯護律師應併編訂其所製作
              之聲請狀、答辯狀,或應被告要求代撰第三審上訴狀及上
              訴理由狀等)一併送請法官、庭長核定金額後,再送院長
              核章。核章完畢時,除第四聯應附入義辯卷宗,登載送達
              文件證明簿送分案股歸檔外,另第一、二聯送本院總務科
              、出納室,第三聯送統計室。
〔立法理由〕
考量公設辯護人因人事異動及業務所需致人力更迭之情形,現行分案比例
規定缺乏彈性,爰增列但書規定,以資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