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二字第1120101225號函修正發布第 33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司法 / 民事

歷史沿革

1. 華民國97年4月10日司法院院臺廳民二字第0970008106號函訂定發布全文4 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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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司法院院臺廳民二字第1000002875號函修正發布第 9點、第3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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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二字第1010002934號函修正發布第2 點、第10點、第17點、第21點、第23點、第25點、第27點、第29點、第 30點、第42點、第44點;增訂第40點之1;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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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司法院院臺廳民二字第1060018678號函修正發布第 27點;增訂第40點之 1;原第40點之1遞改為第40點之2,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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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司法院院院台廳民二字第1070021356號函修正發布 第22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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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司法院院院台廳民二字第1080002094號函修正發布 第3點、第21點、第22點、第27點、第30點、第31點;增訂第27點之1;刪 除第40點之1,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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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二字第1120101225號函修正發布第 33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三十三、關於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二條部分:
        法院判斷債務人之財產是否係本條例第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一百
        零二條第一項但書所稱禁止扣押之財產,應注意強制執行法第五
        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二條及其他法律中有關禁止扣
        押財產權之相關規定,例如: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七條、軍人
        撫卹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軍人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勞工保
        險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社會救助法第四十四條、勞動基準法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一條第二項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