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三、關於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二條部分: 法院判斷債務人之財產是否係本條例第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一百 零二條第一項但書所稱禁止扣押之財產,應注意強制執行法第五 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二條及其他法律中有關禁止扣 押財產權之相關規定,例如: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七條、軍人 撫卹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軍人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勞工保 險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社會救助法第四十四條、勞動基準法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一條第二項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