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法(以下簡稱本法)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迄今,外界迭 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之商業法庭(以下簡稱商業法院)受理之商業事件 範圍過狹之議。為因應國內外經濟貿易發展趨勢,強化公司治理及增益經 商環境,有擴大商業法院管轄之商業訴訟事件範圍必要,爰依本法第二條 第二項第七款規定,指定特定之商業訴訟事件由商業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