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司法院指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商業訴訟事件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三字第1110015081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2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司法 / 民事

立法總說明

商業事件審理法(以下簡稱本法)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迄今,外界迭
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之商業法庭(以下簡稱商業法院)受理之商業事件
範圍過狹之議。為因應國內外經濟貿易發展趨勢,強化公司治理及增益經
商環境,有擴大商業法院管轄之商業訴訟事件範圍必要,爰依本法第二條
第二項第七款規定,指定特定之商業訴訟事件由商業法院管轄。

法規異動

訂定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