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2361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 條文
法規體系: / 司法 / 刑事

法規異動

修正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幣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擾亂金融,情節重大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