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於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九日公布刪除第九十一條條文,爰配 合修正法院受理提審聲請之事務分配辦法第二條附表二,以資適用。
地方法院受理提審聲請之事務分配,依附表一至附表四之規定。 前項附表一至附表四未規定者,依聲請提審意旨所述事實之性質定其事務 分配;客觀上無法定其性質者,由刑事庭受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