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訓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人字第1104060017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考試 / 院務

立法總說明

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專業獎章,由各主管院或主管機關,依
其主管業務之性質及需要,訂定頒給辦法;其由主管機關訂定者,應報各
該主管院核定。」各主管院或主管機關得依其主管業務之性質及需要,訂
定各該專業獎章頒給辦法,惟如係由主管機關訂定者,應報各該主管院核
定。
本會為公務人員保障及培訓業務之主管機關,掌理公務人員保障及培訓業
務之法制、政策及執行事項。為保障公務人員合理權益,培育優質公務新
進人力,不斷精進推動各項公務人員保障及培訓相關業務,過程中均有賴
本會及所屬機關同仁、學者專家及協訓班所等相關人員之努力與付出。為
肯定及獎勵對公務人員保障及培訓業務具有重大功績或特殊貢獻人士,藉
以提高其榮譽心與使命感,爰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擬具保訓專
業獎章頒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計九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頒給保訓專業獎章之資格條件。(第二條)
三、獎章之分等及頒發原則、式樣。(第三條)
四、獎章之申請單位、申請獎章之表格格式。(第四條)
五、獎章審查方式、審查小組之組成方式。(第五條)
六、獎章證書格式。(第六條)
七、受獎公務人員登記程序。(第七條)
八、受獎人員身故之追頒。(第八條)

法規異動

訂定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