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增額錄取名額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考選部選規二字第 1101300256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 、第3點(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考試院第13屆第51次會議修正)
法規體系: / 考試 / 院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考試院第10屆第170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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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考試院第10屆第269次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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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考選部選規字第097000081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3點 (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考試院第10屆第269次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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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考選部選規字第0980008394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第 3點(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考試院第11屆第60次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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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考試院第11屆第150次會議修正通過名稱及全文4點 (原名稱:各項公務人員考試決定增額錄取人數方式與程序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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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考試院第11屆第184次會議修正通過全文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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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考選部修正發布第3點(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考試 院第11屆第226次會議修正通過第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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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考選部選高二字第 1050000632號函修正發布全文4 點(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考試院第12屆第72次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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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70003060號函修正發布第 2點至第4點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考試院第12屆第195次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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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考選部選規二字第 1101300256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 、第3點(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考試院第13屆第51次會議修正)

法規異動

修正

二、各項公務人員考試決定增額錄取名額,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分發機關建議之增額錄
          取名額先行提考試院會議報告,於典試委員長指揮監督下,確
          定同時錄取比對後之增額錄取名額總額,再提考試院會議報告
          後,列入該考試典試委員會第二次會議議程,由典試委員會依
          典試法規定決定。
    (二)其他公務人員考試由該考試典試委員長會商考選部、分發機關
          及用人機關確認,再提考試院會議報告後,列入典試委員會第
          二次會議議程,由典試委員會依典試法規定決定。

三、公務人員考試增額錄取名額,應依該類科(組)公告之需用名額,並
    參酌下列因素訂定計算方式:
    (一)最近三年正額錄取人數。
    (二)最近三年自行遴用考試及格之合格人員人數。
    (三)最近三年之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人數。
    (四)最近三年考試錄取人員於分配一年內離職人數。
    (五)最近三年分配訓練後因故廢止受訓資格人數。
    (六)當年度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同時錄取人數(
          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採用)。
    (七)各該考試其他特殊性質。
    前項第六款同時錄取人數之計算,應在典試委員長指揮監督中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