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選拔及表揚作業要點」於八十八年七月九日訂定,
曾歷經五次修正,於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九日修正發布時,將名稱修正為「
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遴薦選拔審議及表揚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最
近一次於一百十年九月一日修正施行。茲因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
激勵辦法業經考試院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名稱修正為公務
人員激勵辦法(以下簡稱激勵辦法),為配合該辦法相關條文之修正及因
應實務運作需要,爰檢討修正本要點相關規定。
本要點現行規定計十點,本次修正七點及附表,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激勵辦法第三條規定,增列中央相當三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為得遴
薦參選人員或團體之機關。(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配合激勵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增列團體獎之參選對象,得由跨機
關(構)公務人員組成者。(修正規定第四點)
三、為使選拔作業更臻公開、公平、公正、客觀,修正擴大評審委員應迴
避範圍,納入前配偶、四親等血親及曾有三親等內姻親關係者。(修
正規定第七點)
四、刪除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者於表揚後發現有不實情事之處理方式
規定,俾符激勵辦法第十三條第六項授權規定。(修正規定第十點)
五、配合參選個人及團體成員應具資格條件規定及實務作業需要,修正主
管機關遴薦人員及團體應填寫之具體事蹟簡介表格式。(修正附表一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