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遴薦選拔審議及表揚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銓敘部部管二字第1125582937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 點,除第2點至第4點、第10點自113年1月1日生效外,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考試 / 通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8年7月9日銓敘部八八臺甄二字第 1784732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0 點(中華民國88年7月5日考試院八八考臺組貳一字第04236號函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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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0年8月13日銓敘部九十管二字第 205756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至 第8點、第10點(中華民國90年8月3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0900005217 號函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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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96年7月2日銓敘部部管二字第0962819083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 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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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銓敘部部管二字第1023682547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 全文10點,自即日起生效(原名稱: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選拔及表揚作業 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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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銓敘部部管二字第1043971921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 第2點、第4點、第5點,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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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 110年9月1日銓敘部部管二字第11053798841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 、第5點,除第4點自111年1月1日生效外,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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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銓敘部部管二字第1125582937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 點,除第2點至第4點、第10點自113年1月1日生效外,自即日生效

立法總說明

「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選拔及表揚作業要點」於八十八年七月九日訂定,
曾歷經五次修正,於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九日修正發布時,將名稱修正為「
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遴薦選拔審議及表揚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最
近一次於一百十年九月一日修正施行。茲因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
激勵辦法業經考試院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名稱修正為公務
人員激勵辦法(以下簡稱激勵辦法),為配合該辦法相關條文之修正及因
應實務運作需要,爰檢討修正本要點相關規定。
本要點現行規定計十點,本次修正七點及附表,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激勵辦法第三條規定,增列中央相當三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為得遴
    薦參選人員或團體之機關。(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配合激勵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增列團體獎之參選對象,得由跨機
    關(構)公務人員組成者。(修正規定第四點)
三、為使選拔作業更臻公開、公平、公正、客觀,修正擴大評審委員應迴
    避範圍,納入前配偶、四親等血親及曾有三親等內姻親關係者。(修
    正規定第七點)
四、刪除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者於表揚後發現有不實情事之處理方式
    規定,俾符激勵辦法第十三條第六項授權規定。(修正規定第十點)
五、配合參選個人及團體成員應具資格條件規定及實務作業需要,修正主
    管機關遴薦人員及團體應填寫之具體事蹟簡介表格式。(修正附表一
    、二)

法規異動

修正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