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1100021021號令修正發布 第 7條、第11條條文及第2條附表一(修正僑務行政、文化行政(一般組)及 (兩岸組)、新聞(一般組)及(兩岸組)類科部分)、第 4條附表二(修正表頭 欄及建築工程類科部分),自113年1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考試 / 考選 / 高等及普通考試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3年5月13日考試院(九三)考臺組壹一字第09300041191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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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500034321號令修正發布第 6條暨其附表1、附表2;刪除第7條、第1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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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考試院臺組壹一字第09600049651號令修正發布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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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97年5月7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700032141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13條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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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800032891號令修正發布附 表1、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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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900047371號令修正發布附 表一、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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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100037101號令修正發布 第1條、第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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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300036601號令修正發布 第1條、第7條、第10條條文及第4條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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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300051911號令修正發布 第8條條文、第2條附表一技術類別部分及第4條附表二審計類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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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600015091號令修正發布 刪除原第11條、第12條條文,第13條移列至第11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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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800012411號令修正發布 第4條附表二文化行政類科一般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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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900013751號令修正發布 第2條附表一、第4條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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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1100021021號令修正發布 第 7條、第11條條文及第2條附表一(修正僑務行政、文化行政(一般組)及 (兩岸組)、新聞(一般組)及(兩岸組)類科部分)、第 4條附表二(修正表頭 欄及建築工程類科部分),自113年1月1日施行

法規異動

修正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附表一所列資格之一者,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
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各該類科考試。

本考試第一試筆試應試科目,依附表二之規定辦理。

本考試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八十,第二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
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第一試筆試成績,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
憲法與英文占百分之十四,國文占百分之六,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
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
第二試口試成績,以該組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成績計算之。
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或考試總成績
未滿五十分,或特定科目未達規定最低分數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
,以零分計算。
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
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七條及第二條附表一、
第四條附表二,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