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104年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 1042161117 號函核定修正發布第14點附件6附表3、附件 8附表、第16點附件10附表 及第18點附件15
法規體系: / 考試 / 考選 / 高等及普通考試

法規異動

修正

十四、訓練實施方式
    (一)基礎訓練:依 104年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
          畫第13點(一)基礎訓練規定辦理。
    (二)實務訓練:
          1.實務訓練分職前學習及專業學習二階段實施:
           (1)職前學習:依「104 年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廉政類科
              錄取人員職前學習實施要點」(如附件6)辦理。
           (2)專業學習:由法務部廉政署集中調訓(分 2班),專業學
              習期間依「法務部廉政署廉政人員訓練班第36期專業學習
              課程時數配當表」(如附件 7),本「理論與實務兼顧」
              、「講解與討論並重」之原則,採下列訓練方式辦理:
              A.理論講解:以文字、口頭、電化、藝術等方式,設教授
                班課堂教學。
              B.推演作業:以實際(假設)案例、狀況推演、書面作業
                處置狀況。
              C.實地訓練:依「法務部廉政署廉政人員訓練班學員實地
                訓練實施要點」(如附件 8),由法務部廉政署指定績
                效優良之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以實例演練、現場見習方式
                辦理。
          2.受訓人員訓練期間如有曠課(職)、輔導衝突事件、自傷(
            殺)事件或其他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特殊異常情事,應依以
            下處理原則辦理:
           (1)即時通報保訓會:訓練機關應於事發當日立即以電話、傳
              真或電子郵件通報保訓會並作成紀錄。
           (2)詳實記錄異常情事及輔導過程:遇有特殊異常或工作表現
              異常情事,應詳實記錄人、事、時、地、物、相關佐證資
              料及輔導、晤談紀錄等,並填寫實務訓練期間特殊異常情
              事通報及輔導紀錄表(如附件 9),於情事發生 3日內完
              成書面通報。
           (3)適時運用外部資源:依需要轉介或引進外部醫療或輔導資
              源,以導正異常行為。
          3.實務訓練機關(構)應審酌受訓人員因婚、喪、懷孕、分娩
            、流產、重大傷病、身心障礙等特殊事由,適時予以關心及
            必要之協助。
          4.實務訓練期間,除因業務需要由實務訓練機關(構)指派前
            往受訓外,不得經選送或自行申請參加進修。
          5.保訓會得於實務訓練期間舉辦輔導員講習、分區研習座談及
            派員實地瞭解各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輔導情形。
          6.輔導員對受訓人員之輔導,除未依規定進行輔導或輔導績效
            不佳者外,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得予敘獎。

十六、生活輔導
    (一)基礎訓練期間,以不住宿為原則。但遠道學員或特殊需求之學
          員得檢具足資證明文件向文官學院或各受委託協辦之訓練機關
          (構)學校申請提供膳宿。
    (二)文官學院及各受委託協辦之訓練機關(構)學校於基礎訓練期
          間,應置輔導人員擔任受訓學員生活、課業之輔導及考核事宜
          。
    (三)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期間,受訓人員應遵守各該訓練機關(構
          )學校有關管理規章。
    (四)專業學習期間,受訓人員均集中住宿,其課業輔導、生活管理
          及獎懲,分別依「法務部廉政署廉政人員訓練班專業學習輔導
          注意事項」(如附件10)、「法務部廉政署廉政人員訓練班專
          業學習學員生活管理要點」(如附件11)及「法務部廉政署廉
          政人員訓練班專業學習學員獎懲要點」(如附件12)規定辦理
          。

十八、成績考核
    (一)基礎訓練:
          1.受訓人員之生活管理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生
            活管理要點」辦理;品德操守考核分別依「公務人員考試錄
            取人員基礎訓練輔導要點」及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辦理;訓練
            成績考核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辦
            理;獎懲標準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辦
            理。
          2.受訓人員基礎訓練成績未核定前,得繼續實施實務訓練。基
            礎訓練成績經保訓會核定為不及格者,仍留原分配機關(構
            )學校接受實務訓練,並得於 1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自費重
            新訓練 1次(申請書如附件14)。經自費重新參加基礎訓練
            者,應自原訓期屆滿日之翌日起,加計該重新訓練訓期,為
            其重新訓期屆滿日。
          3.各基礎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基礎訓練結束後15日內,填
            具本質特性及專題研討訓練成績清冊函送文官學院,由文官
            學院彙送保訓會併同測驗成績計算核定後,通知用人機關(
            構)於保訓會「培訓業務系統」點選「成績單管理」,於「
            考試訓練成績單下載管理」下載成績單,並轉發各受訓人員
            簽收。
    (二)實務訓練:
          1.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之計算,依「法務部廉政署廉政人員
            訓練班實務訓練學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如附件15)規定
            辦理。
          2.受訓人員實務訓練之「專業學習」期滿成績及格,由法務部
            廉政署發給結業證書。
          3.依「法務部廉政署廉政人員訓練班實務訓練學員訓練成績考
            核要點」評定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依訓練辦法第39條至
            第42條之1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