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1030012597號 函核定修正發布第6點、第9點、第10點、第14點、第16點至第19點
法規體系: / 考試 / 考選 / 特種考試

法規異動

修正

六、訓練實施方式
  (一)教育訓練:
        1.課程配當:如附件課程配當表。
        2.教育訓練期間一律住校,上課時間以外之作息及活動,得由警
          大自行安排。
        3.受訓人員特殊異常之通報與記錄:
         (1)為利掌握受訓人員之學習情形並適時處理,各受委託訓練機
            關(構)學校若發現受訓人員如有曠課、輔導衝突事件、自
            傷(殺)事件或其他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特殊異常情事,應
            即作成紀錄並通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
            訓會)(參照附表4辦理)。
         (2)特殊異常情形,應以書面詳實記錄人、事、時、地、物、出
            (缺)席情形、請假單及相關晤談紀錄等相關事證資料。
  (二)實務訓練:
        1.實務訓練分實習及試辦二階段實施,自向實務訓練機關報到接
          受訓練日起 1個月為實習階段,其餘時間為試辦階段。受訓人
          員於實習階段,應安排受訓人員以不具名方式協助辦理所指派
          之工作;於試辦階段,受訓人員應在輔導員輔導下具名試辦所
          指派之工作。
        2.為增進受訓人員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其品德操守、服務態
          度,實務訓練機關應根據實際工作內容,指派服務單位之直屬
          主管或與受訓人員分配訓練之相當職務以上且足堪擔任輔導工
          作之資深人員輔導之,並填寫輔導紀錄表(如附表 2)。有關
          輔導重點及方式,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
          點第5點及第6點規定辦理。
        3.各實務訓練機關應於受訓人員報到 5日內彙齊並審查各受分配
          單位之實務訓練計畫表(如附表 3),經機關首長核定後,傳
          送至保訓會列管並副知內政部警政署( econ0105@npa.gov.tw
          )(免備文),及影本送交受訓人員參考。
        4.受訓人員如有曠職、輔導衝突事件、自傷(殺)事件或其他足
          以影響訓練實施等特殊異常情事,應依以下處理原則辦理:
         (1)即時通報保訓會:實務訓練機關、學校應於事發當日立即以
            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通報保訓會。
         (2)詳實記錄異常情事及輔導過程:遇有特殊異常或工作表現異
            常情事,請詳實記錄人、事、時、地、物、相關佐證資料及
            輔導、晤談紀錄等,並填寫實務訓練期間特殊異常情事通報
            及輔導紀錄表(如附表4),於情事發生3日內完成書面通報
            。
         (3)適時運用外部資源:依需要轉介或引進外部醫療或輔導諮商
            資源,以導正異常行為。

九、保留受訓資格
  (一)103年警察特考錄取人員:
        1.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
          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養育 3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不可歸
          責事由,致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榜示後完成分配訓
          練作業前,檢具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
          如附表5),逾期不予受理。
        2.前目養育 3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如其配偶為公務人員且依法
          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3.依考選部103年3月26日選規一字第1030001582號函釋略以:「
          ……三、有關考試法第 4條『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
          訓練』……所指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時點,按前
          揭立法意旨,為避免造成機關用人及業務運作之困難,應指分
          發機關及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完成分配作業前,至分發機關及申
          請舉辦考試機關辦理分配作業所需之期程,應由該等機關本於
          權責訂定。」查本考試分配訓練期間,依內政部(警政署)所
          定辦理分配作業訓練所需之期程,為訓練報到日之14日前。本
          考試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受訓資格,應依限辦理。
        4.第 1目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由正額錄取人員至保訓會全球資
          訊網站( http://www.csptc.gov.tw)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
          人員訓練線上申辦及查詢作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
          式辦理,或請填載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同附表 5)掛號郵寄
          保訓會辦理。
  (二)100年至102年警察特考錄取之補訓及重新訓練人員:
        1.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
          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於榜示時有無法立即接受
          分發事由者,或榜示後至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
          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事由者,應分別於榜示後或事由發生後10
          日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核准保留受訓資格(
          申請書同附表 5),逾期不予受理。但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事由
          ,知悉在後者,其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期間自知悉時起算。
        2.前目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由正額錄取人員至保訓會全球資訊
          網站( http://www.csptc.gov.tw)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
          員訓練線上申辦及查詢作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
          辦理,或填載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同附表 5)掛號郵寄保訓
          會辦理。
        3.依考選部103年2月11日選規一字第1031300049號函釋所揭同年
          1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試法(以下簡稱考試法)第4條
          之適用原則,正額錄取人員倘因「子女重症」、「養育 3足歲
          以下子女」等2種事由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得依考試法第4
          條第3款、第4款之規定,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惟其申
          請期間限於「訓練報到日之14日前」。

十、補訓或重新訓練
  (一)申請種類:
        1.103年警察特考正額錄取人員:申請補訓。
        2.100年至102年警察特考正額錄取人員:申請補訓或重新訓練。
  (二)申請程序:請於保留期限屆滿後 3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之。但
        保留期限屆滿前,保留原因消滅者,應於保留原因消滅後 3個月
        內,檢具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之。申請時請至保訓會全球資
        訊網站( http://www.csptc.gov.tw)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
        員線上申辦及查詢作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
        或請填載申請書(如附表 6),並檢具證明文件,以掛號郵寄保
        訓會辦理。
  (三)經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如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該保留
        受訓資格之事由原因消滅(例如前款規定於進修碩博士期間辦理
        休學、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擔任其他全職工作,或養育 3足歲以
        下子女期間發生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該子
        女已滿3足歲等),應於原因消滅後3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補訓
        ,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訓練,並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四)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
        年度訓練計畫規定辦理。重新訓練人員之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

十四、請假規定
    (一)教育訓練期間:由內政部委請訓練之訓練機關、學校訂定警察
          特考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請假規定,陳報內政部(警政署)轉保
          訓會核定後實施。
    (二)實務訓練期間:
          1.依訓練辦法第31條規定辦理。
          2.實務訓練為2個月者,事假及病假日數,合計不得超過1.5日
            ;實務訓練為3個月者,事假及病假日數,合計不得超過2日
            。以上超過之日數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

十六、成績考核規定
    (一)教育訓練期間:
          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包含學科、警技、軍訓、操行、實習成績,
          上述成績及訓練總成績均採百分法計算,各科目成績標準,以
          100分為滿分,60分為及格,未滿60分為不及格。
          1.訓練期間成績考核,由內政部委請訓練之訓練機關、學校訂
            定警察特考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成績考核規定、教育訓練操行
            成績考核規定、教育訓練軍訓成績考核規定、教育訓練警技
            成績考核規定,陳報內政部(警政署)轉保訓會核定後實施
            。
          2.教育訓練成績不及格者,不予分配實務訓練。
    (二)實務訓練期間:成績計算以 100分為滿分,60分為及格。考核
          項目及所占百分比如下(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如附表7):
          1.本質特性:占45%。
           (1)品德:包括廉正、忠誠、負責、涵養、榮譽及團隊精神等
              ,占20%。
           (2)才能:包括表達、學識、反應、創意、判斷、思維及見解
              等,占15%。
           (3)生活表現: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及關懷待
              人等,占10%。
          2.服務成績:占55%。
           (1)學習態度:包括主動、積極、正面、和諧及互助等,占30
              %。
           (2)工作績效:包括專業、效能及品質等,占25%。
    (三)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經評定為不及格者,由內政部(警政署
          )函送保訓會依訓練辦法第39條至第42條之1規定辦理。

十七、請領結業證書及考試及格證書
    (一)請領結業證書:教育訓練成績及格者,由內政部委請訓練之訓
          練機關、學校核發結業證書。
    (二)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
          點」辦理。
    (三)請領各種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應依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
          書規費收費標準,繳交證書費每張新臺幣 500元。但身心障礙
          、原住民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之考試錄
          取人員,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者,得免繳交證書費。
    (四)各實務訓練機關於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含教
          育訓練成績及格),於受訓人員訓練期滿 7日內至請證資訊管
          理系統(置於 http://www.csptc.gov.tw首頁右方便民服務資
          訊)進行請證作業【系統確認成績及格(60分以上)即開放考
          試錄取人員繳款】,並通知考試錄取人員至請證資訊管理系統
          登入畫面點選「證書費繳款」,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登入後
          ,選擇列印繳款單(可至便利商店、郵局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臨櫃繳款)、 ATM轉帳或網路信用卡等方式繳款,完成後將繳
          費證明交付服務機關人事單位確認繳款。
    (五)各實務訓練機關確認考試錄取人員已繳款後,於系統「請證資
          料管理/個人資料維護作業/個人資料建立」項下註記已繳款
          ,並檢具實務訓練成績清冊(如附表 8)函送保訓會辦理報請
          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六)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
          種考試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

十八、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內政部委請辦理訓練之訓練機
          關、學校函報內政部(警政署)核轉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
            練期間中途離訓。
          2.教育訓練成績(含學科、警技、軍訓、操行、實習成績)依
            教育訓練成績考核相關規定評定為不及格。
          3.教育訓練期間除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
            他不可歸責事由外,每階段正課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
            18%者,或請事假超過5日,事、病假合計超過10日(每日以
            24小時計算)。
          4.教育訓練期間每階段曠課時數累計達課程時數2%,或實務訓
            練期間曠職累計達3日。
          5.教育訓練期間不假外出3日以上或逾假5日以上。
          6.教育訓練期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已達一大過。
          7.教育訓練期間行為失當,有下列情形之一:
           (1)互毆或毆打他人,情節嚴重。
           (2)違反紀律,情節嚴重。
           (3)公然侮辱或脅迫師長,情節嚴重。
           (4)無故出入不正當場所,不聽勸止。
           (5)偽造、變造或假借證明文件。
           (6)竊盜、賭博行為。
           (7)聚眾滋事,或以不當言論煽動學員,影響團隊秩序。
           (8)有重大不正當行為,足以玷辱警察榮譽。
           (9)施用或持有毒品。
          (10)對他人進行性騷擾行為或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
              性別平等委員會審議,情節嚴重。
          8.教育訓練期間有酒後駕車或酗酒情形之一:
           (1)酒後駕車,經檢測吐氣所含酒精成分每公升0.25毫克以上
              ,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0.05%以上者,或酒後駕車肇事,依
              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移送法辦者。或酒後駕車肇事致人重
              傷或死亡,經檢測吐氣所含酒精成分逾每公升0.18毫克,
              或血液中酒精濃度0.03%者。
           (2)酗酒滋事,破壞訓練單位安寧秩序,情節嚴重。
          9.教育訓練期間有不當使用武器情形之一:
           (1)故意丟棄或破壞武器。
           (2)遺失彈藥或槍械,情節嚴重。
           (3)擅用武器從事鬥毆或持械傷人。
           (4)擅將使用之武器、彈藥、證件或其他重要公物借與他人,
              致生不良後果。
         10.教育訓練期間考試時有下列情形之一:
           (1)冒名頂替。
           (2)互換答案卷。
           (3)傳遞文件、暗號或參考資料;其接受者,亦同。
           (4)夾帶與考試科目有關之書籍文件或經發覺而湮滅。
           (5)在肢體、桌椅、文具或其他處所書寫與考試科目有關文字
              或符號。
           (6)以言語傳遞答案或其他方式暗示答案。
         11.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
         12.實務訓練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
         13.實務訓練期間除因娩假、流產假、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外
            ,請假日數累積超過訓練期間二分之一。但延長病假請假日
            數不與其他假別合併計算。
         14.訓練期間對訓練機關(構)學校講座、長官或其他人員施以
            強暴脅迫,有具體事證。
         15.訓練期間依規定應體格複檢,經檢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繳交
            體格檢查表。
         16.其他足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有具體事證。
    (二)受訓人員發生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事時,各用人機關、學校
          或訓練機關、學校應即時採證、即時記錄,其已符合前款任一
          目廢止受訓資格之要件時,應即時函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三)本考試錄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放棄補訓或重新訓練
          ,由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1.保留受訓資格人員未於第10點第 2款所定期限內申請補訓或
            重新訓練。
          2.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第19點各款所定期限內申請重新
            訓練。

十九、停止訓練
    (一)教育訓練期間:
          1.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
            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 3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報請內
            政部(警政署)函轉保訓會申請停止訓練。
          2.因前目事由或公假致請假超過規定缺課時數者,應予停止訓
            練。
    (二)受訓人員於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因服義務役、
          替代役,或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第5款請公假,致無法
          繼續訓練者,應於事由發生後10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報請內政
          部(警政署)函轉保訓會核准停止訓練。
    (三)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前點第 1款第16目予以廢止
          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
          1.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
            。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
          3.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
    (四)依前 3款規定經核准停止訓練人員,得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
          15日內向保訓會申請重新訓練。經核准重新訓練人員,仍留原
          分配機關學校接受訓練,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除訓練計畫另
          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