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訓練成 績考核規定(103.12.18.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1042160019號 函核定修正發布第4點
法規體系: / 考試 / 考選 / 特種考試

法規異動

修正

四、訓練成績考核範圍:
  (一)三等考試外交領事人員類科:
        1.外國語文訓練成績:就受訓人員之英語及報考語文,進行聽、
          說、讀、寫及口筆譯之專精訓練,占總成績之25%,其中英語
          及報考語文各占本項訓練成績之50%,即總成績之12.5%。
        2.公文寫作訓練成績:就受訓人員撰擬各項函稿、簽呈、電報、
          會議紀錄、政情研析報告、談話紀要、課程摘要及致詞稿等予
          以評分,占總成績之25%。
        3.口語表達訓練成績:藉由受訓人員所作之政策論述、專題報告
          、模擬記者會、談判、辯論及即席演講等演練予以評分,占總
          成績之25%。
        4.綜合職能訓練成績:藉由安排專業學科課程、實習、狀況推演
          、任務演習等方式,由考核會委員觀察受訓人員之學習態度及
          成效、專業知能程度、外交人員核心特質及其受訓期間之平日
          表現等項目進行綜合考評,並據此進行輔導。本項考核占總成
          績之25%,成績依各項訓練之評分加總平均計算。以上訓練評
          分表詳如附表 1、2及3,實習以「實習訓練評分表」進行評分
          ,期中及期末各一次(事務及業務單位可擇一實習分開評分)
          ;另專業知能、狀況推演、任務演習、外交人員核心特質及平
          日表現等以「綜合職能訓練評分表」及「外交人員核心特質評
          分表」進行評分。「綜合職能訓練評分表」及「外交人員核心
          特質評分表」均每月至少填列1次。
          學員獎懲、請假等事項之加減分,分別列入學員本項訓練之第
          一階段期中考核及第二階段期末考核之總成績計算。
        5.學員結訓總成績以前述四項成績加總平均計算,前述任何單項
          成績或總成績經評定低於70分者,即為不及格。
  ┌───────┬──────┬──────┬───────┐
  │外國語文訓練  │公文寫作    │口語表達    │綜合職能訓練  │
  │(25%)      │(25%)    │(25%)    │(25%)      │
  ├───────┼──────┼──────┼───────┤
  │英語及各專業外│專書心得報告│政策論述    │專業知能      │
  │語之聽、說、讀│各項函稿    │專題報告    │實習訓練      │
  │、寫及口筆譯各│電報        │演講比賽    │狀況推演      │
  │項課堂實務演練│簽呈        │模擬國際會議│任務演習      │
  │及習作        │會議紀錄    │模擬記者會  │外交人員核心特│
  │              │政情研析報告│談判        │質            │
  │              │談話紀要    │辯論        │平日表現      │
  │              │課程摘要    │其他口語演練│              │
  │              │致詞稿      │或實作      │              │
  │              │其他測驗或實│            │              │
  │              │作          │            │              │
  └───────┴──────┴──────┴───────┘
  (二)四等考試外交行政人員類科:
        1.外國語文訓練成績:占總成績20%。
        2.公文寫作訓練成績:占總成績25%。
        3.口語表達訓練成績:占總成績20%。
        4.綜合職能訓練成績:占總成績35%,藉由安排專業學科課程、
          實習、狀況推演、任務演習等方式,由考核會委員觀察學員之
          學習態度及成效、專業知能進步程度、外交人員核心特質及其
          受訓期間之平日表現等項目進行綜合考評,並據此進行輔導。
          本項考核成績依各項訓練之評分加總平均計算。以上訓練評分
          表詳如附表 1、2及3,實習以「實習訓練評分表」進行評分;
          另專業知能、狀況推演、任務演習、外交人員核心特質及平日
          表現等以「綜合職能訓練評分表」及「外交人員核心特質評分
          表」進行評分。「綜合職能訓練評分表」及「外交人員核心特
          質評分表」均每月至少填列1次。
          學員獎懲、請假等事項之加減分,分別列入學員本項訓練之第
          一階段期中考核及第二階段期末考核之總成績計算。
        5.學員結訓總成績以前述四項成績加總平均計算,前述任何單項
          成績低於及格分數或總成績經評定低於65分者,即為不及格。
  ┌───────┬──────┬──────┬───────┐
  │外國語文訓練  │公文寫作    │口語表達    │綜合職能訓練  │
  │(20%)      │(25%)    │(20%)    │(35%)      │
  ├───────┼──────┼──────┼───────┤
  │英語之聽、說、│專書心得報告│政策論述    │專業知能      │
  │讀、寫及口筆譯│各項函稿    │專題報告    │實習訓練      │
  │各項課堂實務演│電報        │演講比賽    │狀況推演      │
  │練及習作      │簽呈        │模擬國際會議│任務演習      │
  │              │會議紀錄    │模擬記者會  │外交人員核心特│
  │              │政情研析報告│談判        │質            │
  │              │談話紀要    │辯論        │平日表現      │
  │              │課程摘要    │其他口語演練│              │
  │              │致詞稿      │或實作      │              │
  │              │其他測驗或實│            │              │
  │              │作          │            │              │
  └───────┴──────┴──────┴───────┘
  (三)學員各項考核成績及總成績,經考核委員會審定後,外國語文、
        公文寫作、口語表達及綜合職能訓練任一項考核成績經核定為不
        及格者,送交考核會審議,並應請不及格人員列席陳述意見,審
        議結果送交外交部部長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