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106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法警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計 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 1060014718 號函核定修正發布第9點及第9點附件5
法規體系: / 考試 / 考選 / 特種考試

法規異動

修正

九、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一)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
        、父母病危、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不可歸責事
        由,致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榜示後完成分配訓練作業
        前,檢具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如附件 5
        ),逾期不予受理。
  (二)前款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如其配偶為公務人員,且依法
        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三)另依考選部103年3月26日選規一字第1030001582號:「……三、
        有關考試法第 4條『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
        所指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時點,按前揭立法意旨,
        為避免造成機關用人及業務運作之困難,應指分發機關及申請舉
        辦考試機關完成分配作業前,至分發機關及申請舉辦考試機關辦
        理分配作業所需之期程,應由該等機關本於權責訂定。」查本考
        試分配訓練期間,依司法院及法務部所定辦理分配作業訓練所需
        之期程,為正額錄取人員分配結果公告日之18日前。本考試正額
        錄取人員申請保留受訓資格,應依限辦理。
  (四)第 1款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由正額錄取人員至保訓會全球資訊
        網站之「考試錄取人員專區」(置於 http://www.csptc.gov.tw
        首頁)之「考試錄取人員線上申辦及查詢系統」項下,採網路線
        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同附件 5)掛
        號郵寄保訓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