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一)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
、父母病危、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不可歸責事
由,致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榜示後完成分配訓練作業
前,檢具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如附件 5
),逾期不予受理。
(二)前款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如其配偶為公務人員,且依法
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三)另依考選部103年3月26日選規一字第1030001582號:「……三、
有關考試法第 4條『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
所指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時點,按前揭立法意旨,
為避免造成機關用人及業務運作之困難,應指分發機關及申請舉
辦考試機關完成分配作業前,至分發機關及申請舉辦考試機關辦
理分配作業所需之期程,應由該等機關本於權責訂定。」查本考
試分配訓練期間,依司法院及法務部所定辦理分配作業訓練所需
之期程,為正額錄取人員分配結果公告日之18日前。本考試正額
錄取人員申請保留受訓資格,應依限辦理。
(四)第 1款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由正額錄取人員至保訓會全球資訊
網站之「考試錄取人員專區」(置於 http://www.csptc.gov.tw
首頁)之「考試錄取人員線上申辦及查詢系統」項下,採網路線
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同附件 5)掛
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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