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1060012697號 函核定修正發布第15點及第5點附件1
法規體系: / 考試 / 考選 / 特種考試

法規異動

修正

五、訓練課程:如教育訓練課程配當表(詳附件 1),前點第1款第3目三
    等考試、第2款第2目四等考試之錄取人員跨考警察人員類科者,訓練
    課程比照 106年一般警察特考三等考試、四等考試之教育訓練課程配
    當表辦理。

十五、津貼支給標準及福利
    (一)教育訓練期間:
          1.具警察官任用資格,且經分配至各擬任職務機關、學校接受
            本訓練,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
           (1)由擬任職務機關、學校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供給膳宿及
              教材費;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
              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依用人機關、學校
              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甲、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警佐一階本俸一級俸給標準發給
                  津貼及比照擬任職務機關、學校現職人員專業加給表
                  警佐一階月支數額,以及警察人員警勤加給表第三級
                  支給數額。
              乙、四等考試錄取者比照警佐三階本俸三級俸給標準發給
                  津貼及比照擬任職務機關、學校現職人員專業加給表
                  警佐三階月支數額,以及警察人員警勤加給表第三級
                  支給數額。
           (2)如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者,其津貼
              級俸部分比照原敘級俸標準支給,加給部分如原敘等階在
              擬任職務等階範圍內,比照原敘等階標準支給;如原敘等
              階高於擬任職務最高等階時,比照該擬任職務之最高等階
              標準支給。
           (3)實習期間每日時數以 8小時為原則,如有特殊情形需超時
              服勤,得比照「警察機關外勤員警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
              規定辦理。
          2.非屬前目人員:
           (1)由訓練機關、學校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供給膳宿、服裝
              及教材費,並得比照用人機關、學校現職人員支給婚、喪
              、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用人機關、學校現職人員
              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甲、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額標準
                  發給津貼。
              乙、四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額標準
                  發給津貼。
           (2)保險:
              甲、106 年警察特考錄取人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公教
                  人員保險。
              乙、105 年(含)以前警察特考錄取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
                  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一般保險。
              丙、錄取人員得採自願、自費方式參加警大或警專學生團
                  體保險。
    (二)實務訓練期間:
          1.具警察官任用資格,經分配至各擬任職務機關接受本訓練,
            且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
           (1)由擬任職務機關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
              、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全民健
              康保險,及依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
              遺族撫慰金。
              甲、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警佐一階本俸一級俸給標準發給
                  津貼及其他法定加給。
              乙、四等考試錄取者比照警佐三階本俸三級俸給標準發給
                  津貼及其他法定加給。
           (2)如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者,其津貼
              級俸部分比照原敘級俸標準支給,加給部分如原敘等階在
              擬任職務等階範圍內,比照原敘等階標準支給;如原敘等
              階高於擬任職務最高等階時,比照該擬任職務之最高等階
              標準支給。
          2.非屬前目人員:
            由各分配擬任職務之用人機關依前目標準發給津貼,並得比
            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
            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另依下列規定參加相關保險。
           (1)106 年警察特考錄取人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公教人員
              保險。
           (2)103年至105年警察特考錄取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參加
              全民健康保險、一般保險。
           (3)102 年(含)以前警察特考錄取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
              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公教人員保險。
    (三)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具擬任職務之法定任用資
          格,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其訓練期間之休假及其他權益:
          1.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2.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人
            員有關法令辦理。
    (四)有關受訓人員訓練期間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承保及給付相關事
          宜,依銓敘部 105年10月18日部退一字第1054153940號函規定
          辦理。
    (五)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曠課、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
          按日扣除其曠課、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曠課、
          曠職或事假(指教育訓練正課期間、實務訓練勤務期間),均
          以時計算,累積滿8小時以1日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