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訓練課程:如教育訓練課程配當表(詳附件 1),前點第1款第3目三
等考試、第2款第2目四等考試之錄取人員跨考警察人員類科者,訓練
課程比照 106年一般警察特考三等考試、四等考試之教育訓練課程配
當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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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津貼支給標準及福利
(一)教育訓練期間:
1.具警察官任用資格,且經分配至各擬任職務機關、學校接受
本訓練,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
(1)由擬任職務機關、學校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供給膳宿及
教材費;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
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依用人機關、學校
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甲、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警佐一階本俸一級俸給標準發給
津貼及比照擬任職務機關、學校現職人員專業加給表
警佐一階月支數額,以及警察人員警勤加給表第三級
支給數額。
乙、四等考試錄取者比照警佐三階本俸三級俸給標準發給
津貼及比照擬任職務機關、學校現職人員專業加給表
警佐三階月支數額,以及警察人員警勤加給表第三級
支給數額。
(2)如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者,其津貼
級俸部分比照原敘級俸標準支給,加給部分如原敘等階在
擬任職務等階範圍內,比照原敘等階標準支給;如原敘等
階高於擬任職務最高等階時,比照該擬任職務之最高等階
標準支給。
(3)實習期間每日時數以 8小時為原則,如有特殊情形需超時
服勤,得比照「警察機關外勤員警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
規定辦理。
2.非屬前目人員:
(1)由訓練機關、學校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供給膳宿、服裝
及教材費,並得比照用人機關、學校現職人員支給婚、喪
、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用人機關、學校現職人員
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甲、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額標準
發給津貼。
乙、四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額標準
發給津貼。
(2)保險:
甲、106 年警察特考錄取人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公教
人員保險。
乙、105 年(含)以前警察特考錄取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
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一般保險。
丙、錄取人員得採自願、自費方式參加警大或警專學生團
體保險。
(二)實務訓練期間:
1.具警察官任用資格,經分配至各擬任職務機關接受本訓練,
且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
(1)由擬任職務機關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
、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全民健
康保險,及依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
遺族撫慰金。
甲、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警佐一階本俸一級俸給標準發給
津貼及其他法定加給。
乙、四等考試錄取者比照警佐三階本俸三級俸給標準發給
津貼及其他法定加給。
(2)如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者,其津貼
級俸部分比照原敘級俸標準支給,加給部分如原敘等階在
擬任職務等階範圍內,比照原敘等階標準支給;如原敘等
階高於擬任職務最高等階時,比照該擬任職務之最高等階
標準支給。
2.非屬前目人員:
由各分配擬任職務之用人機關依前目標準發給津貼,並得比
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
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另依下列規定參加相關保險。
(1)106 年警察特考錄取人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公教人員
保險。
(2)103年至105年警察特考錄取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參加
全民健康保險、一般保險。
(3)102 年(含)以前警察特考錄取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
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公教人員保險。
(三)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具擬任職務之法定任用資
格,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其訓練期間之休假及其他權益:
1.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2.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人
員有關法令辦理。
(四)有關受訓人員訓練期間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承保及給付相關事
宜,依銓敘部 105年10月18日部退一字第1054153940號函規定
辦理。
(五)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曠課、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
按日扣除其曠課、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曠課、
曠職或事假(指教育訓練正課期間、實務訓練勤務期間),均
以時計算,累積滿8小時以1日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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