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自八十五年二月十四日訂 定施行,嗣後因配合實務運作需要及銓敘部處務規程修正,歷經二次修正 。依據本規程現行第四條規定,法規委員會執行秘書由部長指派參事兼任 之,考量參事係簡任第十二職等職務,惟除參事之外,尚有其他同列該官 職等之職務,為使部長對於執行秘書人選有更臻廣泛之審酌空間,以利於 整體人事調度上作出最合宜妥當之配置,爰修正第四條規定,將執行秘書 資格條件自「本部參事」修正為「本部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員」;另並 配合實際情況,修正第十二條施行日期規定。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處理本會日常事務,由部長指派本部簡任第十二職 等以上職員兼任之;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部職員中具大學法律系所 畢業者優先派充之,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法制相關事務。
修正執行秘書資格條件。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三十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配合實際情形,增訂第二項,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