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職專長與交通事業性質相近名稱表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銓敘部部特四字第1094905875號、國防部國人管理 字第1090070407號、交通部交人字第1090009807號令會同修正發布,並自 109年1月16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考試 / 銓敘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為期後備軍人轉任交通事業人員,採計原任軍職年資提高薪級時,其原任
軍職專長與所轉任職務性質是否相近,有一認定標準,前依九十一年八月
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以下簡稱比敘條例
)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軍職專長與交通事業性質相近名稱表(
以下簡稱本表),由銓敘部會商國防部及交通部擬訂,報經考試院於九十
二年九月一日訂定發布,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施行後,曾歷經二次修正,
最近一次於一百零三年九月九日修正施行。
為配合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六日修正,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六日施行之「職系
說明書」及「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以下簡稱一覽表)」,銓敘部業會
同國防部配合修正軍職專長與公務人員職系認定對照表(以下簡稱軍職專
長對照表),爰參照軍職專長對照表之檢討修正情形及歸類原則,將軍職
專長依其性質先對照公務人員之職系,再對應交通事業人員之業務類或技
術類之方式辦理歸類,配合檢討修正本表部分規定,以資適用。
本次本表修正共調整三項軍職專長對照交通事業人員之類別,修正八項軍
職專長之號碼或名稱,刪除一項軍職專長之號碼及名稱,以及修正附則相
關規定,重點如下:
一、依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六日施行之職系說明書及一覽表規定,原新聞、
    視聽製作等二個職系整併為新聞傳播職系,爰配合調整1C93電視作業
    官、 6E534電影技術士、 1C935電視技術士等三項軍職專長,依其對
    照公務人員新聞傳播職系,均對照為交通事業人員業務類。
二、AE71軍職號碼名稱原為「掃佈雷指揮官」,修正為「掃布雷指揮官」
    ;BC00軍職號碼名稱原為「通信兵指揮將官」,修正為「資通電部隊
    指揮將官」; 4G03F軍職號碼名稱原為「飛機聯胺修護官」,修正為
    「飛機聯氨修護官」;4H56軍職號碼名稱原為「工兵裝備修製官」,
    修正為「工兵裝備修護官」;7F24軍職號碼名稱原為「密碼語編譯官
    」,修正為「密碼語編審官」; 4C546軍職號碼名稱原為「兵器保修
    士」,修正為「兵器修護士」;4D026A飛彈保養士(愛國者飛彈)軍
    職號碼與名稱,修正為 4D026飛彈修護技術士,仍均對照為交通事業
    人員技術類。CB11軍職號碼名稱原為「補給指揮官」,修正為「補給
    部隊指揮官」,仍對照為交通事業人員業務類。
三、配合刪除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啟用專長欄內之軍職號碼「 AB016」
    及其名稱「戰車領導士」。
四、附則部分:
  (一)配合一百零四年二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比敘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
        條第三項所定銓敘部會同國防部及交通部訂定本表,將附則三及
        附則四有關特種編號或增訂(修)之軍職專長與交通事業類別之
        對照規定,修正為銓敘部會同國防部及交通部認定。
  (二)增訂附則五過渡期間規定,使因本表修正致不能辦理提高薪級者
        ,得於本表修正施行後一年內,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提
        高薪級。
  (三)增訂附則六第二項規定本表修正規定自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六日施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