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職專長與公務人員職系認定對照表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銓敘部部銓二字第1094890254號、國防部國人管理 字第1090030253號令會同修正發布,並自109年1月16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考試 / 銓敘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軍職專長與公務人員職系認定對照表(以下簡稱軍職專長對照表),銓敘部
會同國防部自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訂定發布,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施行
後,曾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為
配合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六日修正,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六日施行之「職系說
明書」及「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以下簡稱一覽表),將現行四十三個
職組(行政類十五個、技術類二十八個)調整修正為二十五個職組(行政
類九個、技術類十六個),現行九十六個職系(行政類四十五個、技術類
五十一個)修正為五十七個職系(行政類二十五個、技術類三十二個)。
茲以軍職專長對照表所對應公務人員職系規定已大幅修正,爰配合檢討修
正軍職專長對照表,以資適用。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現行適用職系依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六日修正施行之職系說明書及一覽
    表規定配合調整為整併後職系:
    (一)「一般行政」及「一般民政」等二個職系調整為「綜合行政」職
        系。
    (二)「社會行政」職系調整為「社勞行政」職系。
    (三)「教育行政」職系調整為「文教行政」職系。
    (四)「新聞」及「視聽製作」等二個職系調整為「新聞傳播」職系。
    (五)「檔案管理」及「史料編纂」等二個職系調整為「圖書史料檔案
        」職系。
    (六)「財稅行政」職系調整為「財稅金融」職系。
    (七)「會計」職系調整為「會計審計」職系。
    (八)「矯正」職系調整為「司法行政」職系。
    (九)「醫務管理」職系調整為「衛生行政」職系。
    (十)「礦冶材料」職系調整為「地質礦冶」職系。
    (十一)「電力工程」及「電子工程」等二個職系調整為「電機工程」
          職系。
    (十二)「環保技術」及「環境檢驗」等二個職系調整為「環資技術」
          職系。
    (十三)「氣象」職系調整為「天文氣象地震」職系。
    (十四)「都市計畫技術」職系調整為「都市計畫」職系。
二、現行適用職系其工作內涵調整至其他數個職系,爰依一百零九年一月
    十六日修正施行之職系說明書及一覽表及各軍職專長工作內容調整所
    適用職系:
    (一)「企業管理」職系調整為「綜合行政」職系。
    (二)「物理」職系調整為「電機工程」職系。
    (三)「商品檢驗」職系調整為「機械工程」職系。
    (四)「生物技術」職系調整為「衛生技術」職系。
三、「審檢」職系依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六日修正施行之職系說明書及一覽
    表規定業已刪除,爰依修正後之職系說明書及一覽表規定配合各軍職
    專長工作內容調整為「司法行政」職系。
四、增訂附則八,規定因軍職專長對照表修正致不能辦理提敘俸級者,得
    於軍職專長對照表施行後一年內,適用施行前之規定,辦理提敘俸級
    。
五、配合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六日修正施行之職系說明書及一覽表規定,修
    正附則九規定軍職專長對照表自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六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