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補助公務人員協會經費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於九十四年五
月二十六日訂定,曾歷經七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十年七月十六日修正
施行。茲為使各公務人員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之補助規定更符合實需,
以及更臻公平、公開、明確,經衡酌歷來各協會申請補助經費之活動計畫
及辦理請撥核銷之實務作業情形,並因應銓敘部於一百十年十一月二十九
日召開一百十年廉政會報,專案報告銓敘部補助協會經費之管制及查驗機
制,與會委員建議簡化表格,避免增加紙本負擔,爰配合修正本規定,以
期減輕協會行政作業負擔,健全協會會務發展。
本規定現行規定共十點,本次計修正六點及相關附件,其主要修正要點如
下:
一、為利審核補助金額,明定活動經費補助比率係依協會會員實際支用金
額核算。(修正規定第三點)
二、為減輕協會行政作業負擔,簡化經費補助申請時應檢附之表件。(修
正規定第五點)
三、為期適用明確,增訂全國協會申請租賃國有非公用房地費用補助經費
請撥時,應附具切結書聲明三年內未違反勞工相關法規及公職人員之
關係人身分之規定。(修正規定第七點)
四、為簡化協會申請經費補助應檢附之表件及格式,刪除現行附件一及附
件六,並合併現行附件四及附件五,以及修正現行附件三、附件八、
附件九及附件十一等格式內容,其餘附件配合現行附件一、附件四至
附件六等之合併、刪除,遞移附件序號。(修正規定第五點、第七點
、第九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