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人員升任甄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前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八十一年七月十三日訂
定發布,嗣經八十八年九月一日修正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茲為因應行政
院組織調整,原財政部關稅總局業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與原財政部關政司合併為財政部關
務署,爰配合組織調整及相關法規,擬具本辦法修正草案。
本辦法修正八條;新增一條。修正後共計十條條文;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財政部組織調整,修正相關機關名稱。(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七條)
二、參酌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刪除年資採計應以連續為要件及其例外之規
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參酌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增修不得參加升任甄審人員之消極要件。(
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甄審委員會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對涉及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
甄審案件,應自行迴避,並規定申請迴避及強制迴避等二種迴避方式,及增訂違反者予
以懲處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
五、配合實務作業情形,增訂關務人員升任甄審之合格日,以升任甄審委員會審查通過日,
並經機關首長核定後,為取得高一官稱任用資格生效日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