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主管機關應按保訓會分配之受訓名額及備選名額遴選受訓人員及備選人
員,造冊函送保訓會據以調訓。
前項遴選應就遴選評分標準表(如附件一)所定考試與學歷、訓練進修、
年資、考績、獎懲及綜合考評項目加以評定,各項評分採計至前一年度十
二月三十一日止,積分高者優先遴選受訓。
第一項之備選人員,於各主管機關原提送之當年度受訓人員因故無法受訓
時依序遞補之;其於當年度內未遞補受訓者,於次年度起符合受訓資格時
,由各主管機關依本辦法重新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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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訓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向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接受訓練。但因婚
、喪、懷孕、分娩、流產、重病、駐外服務、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
重大事由,得於開訓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由服務機關、學校函報各主
管機關向保訓會申請延後訓練並經同意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 為配合政府推動「建構安心懷孕,友善生養環境」政策,鼓勵養育子女,
營造育兒友善之職場環境,爰增訂受訓人員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
,得於開訓前申請延後訓練保留受訓資格之規定,俾兼顧其參訓權益與家
庭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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