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考試院考臺保一字第11300005954號令修正發布第1 1條條文及第8條附件一
法規體系: / 考試 / 銓敘 / 任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6年5月21日考試院八六考臺組參一字第0325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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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87年6月15日考試院八七考臺組參一字第03734號令修正發布第5 條、第6條、第9條、第14條、第1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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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89年2月29日考試院八九考臺組一字第01072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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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89年7月17日考試院八九考臺組一字第06163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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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0年3月9日考試院九十考臺組參一字第00655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 、第4條、第9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第1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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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1年12月 2日考試院(91)考臺組參一字第0910008581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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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2年4月8日考試院(92)考臺組參一字第 09200022551號令修正發 布增訂第16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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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考試院考臺組參一字第 09500018721號令修正發布第 5條、第8條、第12條、第15條、第16條、第17條、第18條;刪除第16條 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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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考試院考臺組參一字第 09700053751號令修正發布第 1條、第6條、第9條、第12條、第1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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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考試院考臺組參一字第09900046863號令修正發布第 3條、第1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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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考試院考臺組參一字第10000102701號令修正發布 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5條、第16條、第1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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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考試院考臺組參一字第10200098291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22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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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考試院考臺組參一字第10500012241號令修正發布 第4條、第1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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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考試院考臺組參一字第 10600031071號令修正發布 增訂第15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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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考試院考臺組參一字第 10700020184號令修正發布 第1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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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考試院考臺組參一字第 10900078837號令修正發布 第12條、第13條、第15條之 1、第16條及第8條附件一;增訂第15條之2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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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考試院考臺保一字第11300005954號令修正發布第1 1條條文及第8條附件一

立法總說明

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八十六年五月
二十一日發布施行後,曾歷經十五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九年十一月
三日修正施行。為配合「建構安心懷孕,友善生養環境」政策,並因應實
務運作需要,爰修正本辦法相關規定,共計修正一條條文及一附件,其修
正要點如下:
一、為配合政府推動「建構安心懷孕,友善生養環境」政策,增訂受訓人
    員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得於開訓前申請延後訓練保留受訓
    資格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二、為期明確並基於實務上需要,修正本辦法遴選評分標準表說明欄及附
    註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八條附件一)

法規異動

修正

各主管機關應按保訓會分配之受訓名額及備選名額遴選受訓人員及備選人
員,造冊函送保訓會據以調訓。
前項遴選應就遴選評分標準表(如附件一)所定考試與學歷、訓練進修、
年資、考績、獎懲及綜合考評項目加以評定,各項評分採計至前一年度十
二月三十一日止,積分高者優先遴選受訓。
第一項之備選人員,於各主管機關原提送之當年度受訓人員因故無法受訓
時依序遞補之;其於當年度內未遞補受訓者,於次年度起符合受訓資格時
,由各主管機關依本辦法重新遴選。

受訓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向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接受訓練。但因婚
、喪、懷孕、分娩、流產、重病、駐外服務、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
重大事由,得於開訓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由服務機關、學校函報各主
管機關向保訓會申請延後訓練並經同意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
為配合政府推動「建構安心懷孕,友善生養環境」政策,鼓勵養育子女,
營造育兒友善之職場環境,爰增訂受訓人員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
,得於開訓前申請延後訓練保留受訓資格之規定,俾兼顧其參訓權益與家
庭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