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組織法、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組織法、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組織法及勞動部勞動基金
運用局組織法業於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奉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0三000一0七四一號
、第一0三000一0七九一號、第一0三000一0七六一號及第一0三000一0七八
一號等令制定公布。其中勞動部組織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施行前,原勞保監理會具
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其有關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
院另以辦法定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組織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施行前,本局
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其有關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
政院另以辦法定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組織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施行前
,原勞保局隨業務移撥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其有關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
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以辦法定之。……」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組織法第六條第一
項規定:「本法施行前,原勞保局隨業務移撥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其有關比
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以辦法定之。……」爰訂定本辦法,以
資適用。本辦法除明定訂定之法源依據外,並明定適用對象、比照改任官等職等方式、俸級
核敘、轉任前年資結算給與方式及施行日期等。
本辦法共計六條,其內容重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本辦法之適用對象、選擇轉任之方式及調任勞動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動部職業安
全衛生署及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外行政機關時之任用資格及俸級審查事宜。(第二
條)
三、取得比照改任官等職等任用資格、核敘俸級及辦理比照改任官等職等之方式。(第三條
)
四、改任前之任職年資得先行辦理年資結算,以及未選擇辦理年資結算者,其改任前年資核
給退休給與之標準。(第四條)
五、辦理比照改任之送審程序。(第五條)
六、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