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職務一覽表前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依醫事人 員人事條例(以下簡稱醫事條例)第二條規定,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訂 定發布,曾歷經九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三日修正施行 。茲為因應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疾病管制署(以下簡稱疾管署 )業務之用人需要,依衛福部建議,增列疾管署各組及中心科長員額總數 四分之一為得適用醫事條例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