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職務一覽表(以下簡稱本表)前經考試院會
同行政院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二條規定,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訂定施
行,曾歷經十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施行。茲
為配合立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
稱退輔會)所屬十六家榮譽國民之家編制表之修正,於本表新增相關醫事
職務;另考量地方政府有進用醫事人員執行並推動長期照護(以下簡稱長
照)業務之需求,爰參酌衛生福利部意見並兼顧機關用人彈性,於本表新
增地方政府主管長照業務機關之首長、副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為得適用之
職務,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退輔會所屬十六家榮譽國民之家組織法規,於壹、應適用之職務
二、政府機關之(二)各級政府機關所屬社會福利機構,增列藥劑生
職務。
二、配合立法院組織法及法院組織法修正,於壹、應適用之職務二、政府
機關之(三)其他機關,增列護理長及諮商心理師職務。
三、考量長照與醫療整合之趨勢,及地方政府有進用醫事人員執行並推動
長照業務之需求,於貳、得適用之職務一、項下,增列(十三)直轄
市及各縣(市)主管長照業務機關之首長或副首長其中一人及主管長
照業務之一級單位主管其中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