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官職務等階表甲、中央警察、消防、海洋委員會及海岸巡防機關學
校職務等階表之二十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以下簡稱本表),前經考試
院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日訂定發布,並溯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生效
。
茲因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以下簡稱海巡署)新設特別行動支援中心,海巡
署編制表修正業經行政院一百十二年十月十二日院授人組字第一一二00
0二二五五號函核定,並經海洋委員會一百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海人事字
第一一二00一0九五七一號令修正發布,自一百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生
效,嗣經考試院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考臺銓一字第一一三0七000
三0一號函核備,爰依海巡署編制表表末附註一規定修正本表,本次修正
要點如下:
一、配合新設特別行動支援中心,增置「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主
任」職務,爰增置該中心適用之主任職務等階,比照上開職務列等列
為「警監三階至二階」。
二、配合新設特別行動支援中心,增置「簡任第十職等副主任」職務,爰
增置副主任職務等階,比照上開職務列等列為「警監四階」。
三、本表自一百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