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辦理各項訓練測驗試務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4月28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評字第11222600981 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至第9點、第13點、第16點、第21點、第26點、第28點 至第30點、第35點、第48點及第49點附件七、第52點附件八,並自112年5 月15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考試 / 銓敘 / 任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公評字第0990007891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並自核 定之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 第0940004322號函同意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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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評字第 1011014946C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49點,並自101年10月29日生效 (原名稱:升任 官等(資位)訓練測驗試務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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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評字第1022601691號 令修正發布第3點、第4點、第8點、第43點、第45點、第46點,並自102 年5月2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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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評字第1022260646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點、第28點;增訂第47點,原第47點至第49點遞移至 第48點至第50點,並自102年1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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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評字第1032260083號 令修正發布第15點、第17點、第20點、第27點、第28點及第34點、第43 點及附件二、附件四,並自103年2月2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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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評字第1032260662號 令修正發布第9點、第15點、第21點、第47點及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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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評字第 1052260646 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第7點至第14點、第21點、第25點、第43點及附件 一、附件四;新增第 6點,原第6點至第12點遞移為第7點至第13點;刪 除原第13點,並自105年11月18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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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評字第1062260231號 令修正發布第 3點、第14點、第15點、第25點至第28點、第31點、第34 點、第43點、第4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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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評字第1062260497號 令修正發布第3點至第7點、第10點、第13點至第15點、第19點、第21點、 第25點、第26點、第28點、第貳章至第玖章章名及第14點附件一、第15點 附件二、第43點附件六,並自106年10月16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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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評字第 1072260445 號令修正發布第25點、第44點及第43點附件六;增訂第50點至第57點、第 十章章名及第51點附件八,原第50點及第十章移列至第58點及第十一章, 並自107年12月22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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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評字第1092260214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58點,並自109年11月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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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 110年9月1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評字第1102260151號 令修正發布增訂第59點及第拾壹章章名,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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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 112年4月28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評字第11222600981 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至第9點、第13點、第16點、第21點、第26點、第28點 至第30點、第35點、第48點及第49點附件七、第52點附件八,並自112年5 月15日生效

立法總說明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辦理各項訓練測驗試務規定(以下
簡稱本規定)自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訂定發布後,曾於一百零一年至一百
一十年間十一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一十年九月一日修正施行。為綜
合評量受訓人員思考及論述能力,減少記憶背誦,各項公務人員考試錄取
人員基礎訓練及各項公務人員晉升官等(資位)訓練均採開書測驗,測驗
題型均採情境寫作及實務寫作題,以及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及
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以下簡稱薦升簡及正升監訓練)擬自一
百一十二年起新增電腦作答方式,及因應實務需要,爰修正本規定部分規
定,共計修正十五點及兩個附件,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茲因測驗方式均採開書測驗,受訓人員得攜帶保訓會指定之教材參加
    測驗,修正有關攜帶非測驗必需用品之相關規定。(修正第四點及第
    八點)
二、配合薦升簡及正升監訓練之案例書面寫作測驗,自一百一十二年起開
    放受訓人員採電腦作答,增訂有關採電腦作答之相關規定,並酌作文
    字修正。(修正第五點、第八點、第九點、第三十點、第三十五點)
三、調整故意不繳交試卷(卡)情事之違規處理,由扣考調整為測驗成績
    不予計分。(修正第六點及第七點)
四、修正禁止受訓人員攜帶試題離場規定。(修正第九點、第十三點、第
    十六點及第二十一點)
五、配合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及各項晉升官等(資位
    )訓練成績評量要點,刪除專書閱讀心得寫作之測驗規定,爰刪除專
    書閱讀心得寫作之相關試務規定。(修正第二十六點、第二十九點、
    第四十八點、第四十九點附件七及第五十二點附件八)
六、為提升身心障礙受訓人員權益之維護,參考「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
    權益維護辦法」,修正權益維護措施中有關延長測驗之規定。(修正
    第二十八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受訓人員應憑學員證或國民身分證入場參加測驗,並置於桌面左前角
    或指定位置,以備核對。
    受訓人員應依試卷說明自行檢查或填列基本資料,如發現不符,應即
    告知監場人員處理。
    受訓人員應依監場人員指示,於測驗開始前十五分鐘將非測驗必需用
    品放置於試場前方或指定場所。
〔立法理由〕
一、本點修正第三項。
二、為綜合評量受訓人員思考及論述能力,減少記憶背誦,各項公務人員
    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及各項公務人員晉升官等(資位)訓練均採開
    書測驗,受訓人員得攜帶指定之教材參加測驗,爰刪除第三項「書籍
    文件等」文字。

五、測驗時,除開書測驗受訓人員得攜帶指定之教材外,不得攜帶或使用
    非參加測驗必需用品,並不得置於試場座位四周。
    測驗時,受訓人員不得隨身攜帶、配戴或使用行動電話、電子穿戴式
    裝置或其他具有資訊傳輸、感應、拍攝或記錄功能之器具、設備,並
    不得置放於試場座位四周。關機者亦同。
    採電腦作答者,應自備保訓會指定之電腦設備參加測驗,並得為保訓
    會指定之行為,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立法理由〕
一、本點修正第一項、新增第三項。
二、第一項增列開書測驗之相關規定,修正理由同第四點說明二,並酌作
    文字修正。
三、新增第三項,配合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及警正警察人員晉
    升警監官等訓練(以下簡稱薦升簡及正升監訓練)之案例書面寫作測
    驗,自一百一十二年起開放受訓人員採電腦作答,爰增訂受訓人員應
    自備經保訓會指定之電腦設備參加測驗並得為保訓會指定之行為規定
    ,以資適用。至於因應電腦作答之測驗時相關指定之行為事宜,係屬
    執行性細節事項,另由保訓會依實際需要訂定相關作業規範並公告受
    訓人員周知;保訓會並得授權所屬國家文官學院,就相關指定行為所
    需之細部作業流程等事項,依實務需要另定之。

六、受訓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扣考,不得繼續參加測驗。測驗結
    束後發現者,亦同:
    (一)冒名頂替。
    (二)持用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三)擅自與他人互換座位或試卷(卡)。
    (四)傳遞或接收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
    (五)故意破壞電腦作答設(配)備或系統功能。
    (六)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發生舞弊情事,情節重大。
〔立法理由〕
一、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三日修正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各項
    晉升官等(資位)訓練辦法,均已明定扣考者廢止受訓資格,為免重
    複規定,爰刪除「並廢止受訓資格」文字。
二、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成績不及格者,
    得申請自費重新參加基礎訓練一次,至受扣考處分者,則廢止其受訓
    資格;另依各項晉升官等(資位)訓練辦法第十三條及第十九條規定
    ,成績不及格者,得於次年度起經遴選後自費重新訓練,至受扣考處
    分者,則廢止其當年度受訓資格,且應間隔五年度後,始得重新經遴
    選後參加訓練。考量成績不及格及扣考兩者之法律效果不同,故意不
    繳交試卷(卡)之行為似未達需扣考之嚴重程度,改為該測驗成績不
    予計分已可達警示效果,爰刪除第五款規定並移列至第七點第二款規
    定,第六款及第七款款次遞移。

七、受訓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該測驗成績不予計分,以零分計:
    (一)未依規定於試卷(卡)上作答,而在試題上作答。
    (二)故意不繳交試卷(卡)。
    (三)未遵守本試務規定,擾亂試場秩序,經監場人員勸導仍不聽從
          。
    (四)遇法定傳染病流行疫情,經監場人員勸導配合相關防疫措施仍
          不聽從。
〔立法理由〕
本點新增第二款,修正理由同第六點修正說明二,原第二款及第三款款次
遞移。

八、受訓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扣除該測驗成績二十分:
    (一)攜帶指定教材以外之書籍文件,或其他足供構成測驗舞弊之物
          品。
    (二)在桌椅、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
    (三)因過失未繳交試卷(卡)。
    (四)未得監場人員同意擅離試場。
    (五)故意毀損試卷(卡)、掣去試卷總編號或條碼。
    (六)發放測驗試題後,窺視他人作答結果、互相交談或出示答案供
          他人窺視。
    (七)使用電子計算器。
    (八)採電腦作答者,測驗過程中使用電子書籍文件、上網瀏覽非指
          定之網頁、開啟或使用具聯繫、傳輸、感應功能之軟體程式。
〔立法理由〕
一、本點修正第一款,原第八款遞移為第七款,並新增第八款。
二、第一款係配合第四點修正條文,爰將原第一款及第七款有關規範攜帶
    書籍文件相關規定予以整併,以符實需。
三、新增第八款。明定採電腦作答者,不得使用電子書籍文件、上網瀏覽
    非指定網頁、開啟或使用具聯繫、傳輸、感應功能之軟體程式之扣分
    規定。

九、受訓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扣除該測驗成績五分:
    (一)誤坐他人座位或誤用他人試卷(卡)作答。
    (二)裁割、污損試卷(卡)。
    (三)繳交試卷(卡)後,未即離場或未經監場人員許可而走回座位
          或試場後方,經制止仍不聽從。
    (四)測驗開始鈴聲響前即擅自在試卷(卡)上書寫,或測驗結束鈴
          聲響畢後仍繼續作答不繳試卷(卡)。
    (五)隨身攜帶或於試場座位四周置放行動電話、電子穿戴式裝置或
          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記錄功能之器具、設備等。採
          電腦作答者,攜帶非指定之電腦設備或開啟非指定之編輯軟體
          程式。
    (六)在試卷(卡)上書寫特定文字或符號,或其他足以辨認其身分
          之標記。
    (七)測驗結束前攜帶試題離場。
〔立法理由〕
一、本點修正第五款及第七款。
二、第五款係配合第五點修正條文,增訂採電腦作答者,攜帶非指定之電
    腦設備或開啟非指定之編輯軟體程式之扣分規定。
三、第七款增訂攜帶試題離場之規定,修正理由如下:
    (一)保訓會自一百零五年起,即於各項訓練當年度最後一梯次成績
          公布後,統一公開該項訓練考畢之實務寫作題(情境寫作),
          復自一百一十一年起,於各項訓練當年度各梯次成績公布後,
          即統一公開該梯次試題,惟為避免舞弊情事,本規定第十三點
          第一款業明定受訓人員提前繳卷時,應經監場人員點收試題及
          試卷(卡)後始得離場,爰配合實務需要予以修正。
    (二)經查考選部辦理之國家考試有公布試題者,亦未回收試題,惟
          提前繳卷者之試題亦須回收,爰參考考選部作法及本規定第二
          十點文字,於第七款增列「測驗結束前」之文字,以資適用。
※相關條文
  本要點第二十點規定
  監場人員於受訓人員繳卷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五)測驗結束前提前繳卷者,試題應隨卷附繳。

十三、受訓人員應在測驗結束鈴聲響畢前繳交試卷(卡),其提早繳交者
      ,應經監場人員點收試題及試卷(卡)後始得離場。
      受訓人員於測驗結束鈴聲響畢時,應靜坐於座位上不得移動,並俟
      監場人員將試卷(卡)收齊清點無誤後始得離場。
〔立法理由〕
一、本點修正第二項。
二、配合第九點修正條文,受訓人員提早繳交試卷(卡)者,仍應確實驗
    收繳交其試卷(卡)及試題,但測驗結束後則不回收試題,爰刪除原
    第二項後段有關測驗結束後清點試題之規定。

十六、監場主任職責如下:
      (一)嚴格監督受訓人員遵守試務規定。
      (二)領取受訓人員名冊、試卷(卡)、試題、相關電子儲存媒體
            及應用物品等,並當面查對點清。
      (三)預備鈴聲響後,指導受訓人員就座,並保持肅靜。同時指導
            受訓人員將所帶書籍及其他物品放置試場前方或指定場所。
      (四)預備鈴聲響後,應擇要向受訓人員宣讀試務相關規定。
      (五)發放試卷(卡),並提醒受訓人員依試卷說明自行檢查或填
            列基本資料。
      (六)測驗鈴聲開始後,應即發放測驗試題,不得提前或延後。
      (七)將測驗起迄時間、參加測驗及未參加測驗人數等分別寫於黑
            板上。
      (八)如遇突發事項,應即報告巡場主任處理。
      (九)指導受訓人員依測驗作答規定作答。
      (十)於受訓人員繳卷時,應確實驗收其試卷(卡),提前繳卷者
            ,試題應隨卷附繳。
      (十一)填具各項訓練測驗違規處理表(如附件二)。
〔立法理由〕
一、本點修正第十款。
二、配合第九點及第十三點修正條文,測驗結束後不回收試題,僅驗收受
    訓人員繳交之試卷(卡),惟提前繳卷者仍應回收其試題,爰予修正
    。

二十一、監場人員於測驗結束時應清點所收試卷(卡)數目,以與所發試
        卷(卡)相符,並確認測驗相關之電子儲存媒體均已回收。
        參加測驗試卷分類裝入參加測驗試卷封袋;未參加測驗試卷或缺
        考紀錄裝入未參加測驗試卷封袋。上述兩種封袋,均在封面上註
        明測驗試場、日期、參加測驗及未參加測驗數目,送交卷務人員
        點收。
        選擇題試題用試卡作答者,不分參加測驗或未參加測驗,均裝入
        原封袋中,送交卷務人員點收。
〔立法理由〕
一、本點原規定分列為第一項至第三項。
二、配合第九點及第十三點修正條文,爰於第一項刪除原回收試題之規定
    ,另本點係規範測驗結束時之監場人員相關作業事項,爰增訂「於測
    驗結束時」文字,以資明確。
三、有關監場主任於測驗結束時之作業,為建置紙筆作答及電腦作答均可
    實施之運作機制,因採電腦作答者並無紙本試卷,爰於第二項增列「
    或缺考紀錄」文字,並刪除第二項及第三項有關簽名、蓋章、點驗、
    固封等執行性細節事項。

二十六、情境寫作及實務寫作題(以下簡稱寫作題)閱卷,得採單閱或平
        行兩閱制,由保訓會遴聘相關專業領域學者專家擔任閱卷委員負
        責閱卷及評分。
〔立法理由〕
一、本點刪除專書閱讀心得寫作之閱卷規定。
二、為綜合評量受訓人員思考及論述能力,減少記憶背誦,測驗題型均採
    情境寫作及實務寫作題。至專書閱讀心得寫作部分,調整為鼓勵受訓
    人員養成終身學習之閱讀習慣,不列入測驗項目,爰修正公務人員考
    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及各項晉升官等(資位)訓練成績考核
    要點,刪除專書閱讀心得寫作之測驗規定,爰本點刪除該心得寫作之
    閱卷規定。

二十八、受訓人員因觀看或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卡)有困難,且領有身
        心障礙證明或手冊者,得於訓練開始後一週內,填具各項訓練測
        驗權益維護申請表(如附件三)向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文官
        學院)申請權益維護措施。文官學院得視受訓人員之障別輕重等
        情形,核定以下必要且適當之權益維護措施:
        (一)延長測驗時間:測驗時間未滿二小時者,延長測驗時間二
              十分鐘;二小時以上未滿三小時者,延長測驗時間三十分
              鐘;三小時以上者,延長測驗時間四十分鐘。
        (二)放大二倍之測驗試題、試卷、試卡。
        (三)使用電腦作答並提供相關設備。
        (四)其他適當之權益維護措施。
        受訓人員因臨時事故受傷、罹病或其他功能性障礙,致觀看或閱
        讀試題、書寫試卷(卡)有困難者,亦得檢具測驗日期前一年內
        經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核發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
        證明文件,填具各項訓練測驗權益維護申請表向文官學院申請權
        益維護措施。
〔立法理由〕
為提升受訓人員權益之維護,爰參考「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
法」第十一點第一項所定調整延長測驗時間之規定,測驗時間未滿二小時
者,延長測驗時間由「十分鐘」調整為「二十分鐘」;二小時以上未滿三
小時者,延長測驗時間由「二十分鐘」調整為「三十分鐘」;三小時以上
者,延長測驗時間由「三十分鐘」調整為「四十分鐘」。
※相關條文
  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第十一點第一項規定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延長每科考試時間者,延長之時間依各科目考試時間
  之規定,未逾二小時者,延長二十分鐘;二小時以上、未逾三小時者,
  延長三十分鐘;三小時以上者,延長四十分鐘。但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
  心障礙人員考試五等考試電腦打字類科實地測驗電腦文書處理科目,延
  長四分鐘。

二十九、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
        可歸責事由請假,致無法參加結訓當週統一辦理之測驗,且結訓
        前請假缺課時數未達各該訓練應予停止訓練之規定者,得於事由
        發生後五日內,填具各項訓練調整測驗時間申請表(如附件四)
        及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訓練機關(構)學校轉送保訓會核准調
        整測驗時間。
        前項情形,以安排參加下一梯次相當等級訓練之測驗為原則;如
        當年度無相當等級訓練者,由保訓會另行安排於一個月內辦理測
        驗為原則。
〔立法理由〕
配合第二十六點修正規定,刪除第二項後段及第三項規定。

三十、寫作題作答應使用黑色或藍色鋼筆、原子筆,不得使用鉛筆。採電
      腦作答者,應使用保訓會及文官學院指定之試卷檔案及輸入方式作
      答。採電腦作答者,應使用保訓會指定之試卷檔案及輸入方式作答
      。
      作答時無須抄題或按題次順序作答,但應標明題號,並以直式橫書
      書寫。
〔立法理由〕
一、本點原規定分列為第一項及第二項。
二、明定採電腦作答之相關作答規定,以資明確。

三十五、測驗時發生下列情事者,由各試區巡場主任按所遲延事實補足測
        驗時間:
        (一)未於規定之測驗時間響鈴,致遲延發放測驗試題之時間。
        (二)測驗試題或試卷(卡)遲延於規定時間後發放受訓人員作
              答。
        (三)測驗試場設置不當,在測驗進行中經遷移至適當場所繼續
              測驗。
        (四)因所公告測驗試場分配或其他事項錯誤,致受訓人員於規
              定時間後始抵達試場參加測驗而有所遲延。
        (五)因測驗設備異常或其他測驗工作疏失時,致遲延受訓人員
              作答時間。但採電腦作答者,倘因自備之電腦設備異常,
              致遲延作答時間時,不予補足測驗時間。但採電腦作答者
              ,倘因自備之電腦設備異常,致遲延作答時間時,不予補
              足測驗時間。
        採電腦作答者,如於測驗期間因自備之電腦設備故障致未能繼續
        作答,得立即向監場主任申請改以紙筆作答,並得以電腦作答及
        紙筆作答試卷(卡)合併繳卷。但遲延之作答時間不予補足。
        試題採影片播放方式之測驗,於測驗時遇有播放異常,應立即停
        止作答,俟障礙排除後,再行作答。
        影片播放異常逾三十分鐘未能排除者,試區巡場主任應宣布該試
        區或個別試場改以相同情境之書面試題測驗。
〔立法理由〕
一、本點修正第一項第五款及新增第二項,原第二項及第三項項次遞移。
二、增訂第一項第五款但書,茲以第五點第三項已明定採電腦作答者應自
    備經指定之電腦設備規定,受訓人員當應自負責任,倘因自備之設備
    異常,致遲延作答時間時,應不予補足測驗時間,爰予增訂但書規定
    。
三、新增第二項,增訂採電腦作答者,如於測驗期間因自備之電腦設備故
    障致未能繼續作答,得申請改以紙筆作答,並得以電腦作答及紙筆作
    答試卷(卡)合併繳卷,但遲延時間之作答時間不予補足。至其改以
    紙筆作答之申請程序等,另由保訓會依實際需要訂定相關作業規範並
    公告受訓人員周知。

四十八、受訓人員得申請複查成績單所列本質特性(或生活管理、團體紀
        律及活動表現)、專題研討、選擇題、寫作題之分數。
〔立法理由〕
一、查第二十六點已明定「情境寫作及實務寫作題(以下簡稱寫作題)」
    ,爰本點文字酌作修正。
二、刪除「專書閱讀心得寫作」文字,修正理由同第二十六點。

四十九、受訓人員申請複查成績,應於接到訓練成績單之次日起十五日內
        ,至保訓會網站採線上申辦方式,或填具各項訓練測驗複查成績
        申請書(如附件七),郵寄保訓會辦理,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
        次為限。
        申請複查成績,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複查成績及閱覽
        試卷收費標準繳納費用後,始得複查。
        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或複印試卷(
        卡),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五十二、受訓人員申請閱覽試卷(卡),應於接到訓練成績單之次日起十
        五日內,至保訓會網站採線上申辦方式,或填具各項訓練測驗閱
        覽試卷申請書(如附件八),郵寄保訓會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並以一次為限。
        申請閱覽試卷(卡),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複查成績
        及閱覽試卷收費標準繳納費用後,始得閱覽。
        申請閱覽試卷(卡),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寫作題參考答案
        或複印試卷(卡),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