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銓審互核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4月0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銓敘部部銓二字第09729283911號、審計部臺審部1字 第 0970001587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6條
法規體系: / 考試 / 銓敘 / 俸給

立法總說明

    銓審互核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前於民國五十四年二月二十日
由銓敘部會同審計部訂定實施後,歷經五次修正。茲因公務人員任用法(
以下簡稱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有關公務人員依限、未依限
送審之規定,業移列於任用法新增之第二十四條之一規範,以及任用法第
三十條修正增列有關各機關任用人員,違反該法規定者,銓敘部應通知機
關改正,並副知審計機關,不准核銷其俸給之規定,爰配合修正本辦法第
三條及第四條之相關規定。另併同檢討修正本辦法第二條有關公務人員任
用(俸級)案件,經銓敘審定合格及不合格者傳送審計機關查考方式之規
定,以應實務需要。
    本辦法計六條條文,本次修正三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公務人員任用(俸級)案件,經銓敘審定合格及不合格者傳送審
    計機關查考之方式為,以電子檔案傳輸或採網路查詢,以及審計機關
    為應審核需要,得洽銓敘部提供各機關銓敘審定電子資料檔。(修正
    條文第二條)
二、配合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有關公務人員依限、未依限送
    審之規定,移列於任用法第二十四條之一規範,修正有關上開任用法
    規名稱及條次變動之部分。(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四條)三、配合任
    用法第三十條之修正,增訂公務人員之任用,違反任用法規定,經銓
    敘部通知機關改正者,其俸給不准核銷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

法規異動

修正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