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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88年11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88年11月25日考試院八八考臺組貳一字第7357號令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考試
/
銓敘
/
俸給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79年4月13日考試院(七九)考臺秘議字第102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 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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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1年7月8日考試院(八一)考臺秘議字第2071號令修正發布第 5條 條文及第4條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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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4年7月20日考試院(八四)考臺組貳一字第04977號令修正發布第 2條、第5條、第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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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88年11月25日考試院八八考臺組貳一字第7357號令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
附件下載
行政、教育及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對照表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七條
轉任人員轉任前服務年資,除依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採計取得所轉 任職務官等職等之任用資格外,如尚有積餘年資,得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 之規定提敘俸(薪)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