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轉任方式回任年資採計方式職等核敘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10300093631號、行政院院 授人組揆字第1030053723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2條條文及第6條第5項之 附表,並溯自102年11月1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考試 / 銓敘 / 俸給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3年4月11日考試院(83)考臺秘議字第 1213號、行政院(83)臺人 政企字第1081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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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5年1月16日考試院(85)考臺組貳一字第00305號、行政院(85)臺 人政企字第01247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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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9年3月1日考試院(89)考臺組貳一字第 01444號、行政院(89)臺 人政力字第190304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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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3年4月27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09300034511號、行政院院授 人力字第0939961999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2條,自93年3月1日施行 (原名稱: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回任時服務年資採計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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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09600066211號、行政院院授 人力字第 09600282242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第5項之附表「公務員轉任財 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職稱等級與擬回任職務官等職等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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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09700052121號、行政院院授 人力字第09700163373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及第6條第5項之附表「公 務員轉任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職稱等級與擬回任職務官等職等對照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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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10100084931號、行政院院 授人組字第1010053074號令修正發布第12條條文及第6條第5項之附表「 公務員轉任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職稱等級與擬回任職務官等職等對 照表」,修正之第6條第5項附表自101年4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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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10300093631號、行政院院 授人組揆字第1030053723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2條條文及第6條第5項之 附表,並溯自102年11月11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轉任方式回任年資採計方式職等核敘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前經考試院與行政院於一百零一
年十月十一日會同修正發布第十二條及第六條第五項附表-「公務員轉任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職稱等級與擬回任職務官等職等對照表」(以下
簡稱本表)。
茲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海基會)以其組織規程已將「科(
組)長」修訂為「科長」,為期對應明確並避免混淆,爰修訂該會組織規
程、會務人員職等薪級評定辦法、會務人員因公加班報支加班費辦法、國
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十一點─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之職務等級欄、
會務人員退職撫卹辦法等規章,將組員職稱修正為科員,且經行政院大陸
委員會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三日陸法字第一0二九九0八六一八號函及一百
零二年十一月五日陸法字第一0二九九一0三五三號函同意修正,並於一
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一日實施在案。爰配合將本表「組員」職稱修正為「科
員」,並配合海基會組織規程等規章施行日期,增訂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
期  (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法規異動

修正

前條各款回任人員,以其所具有任用法所定各官等任用資格回任,其在受
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所任職務之等級與其回任職務之官等職等,依第五項
之對照表予以認定,其等級與回任之官等職等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年資,
先按年換算俸級至各該職等本俸最高級,如尚有與該職等相當之積餘年資
比照合於公務人員俸給法令規定者,得再按年換算俸級至該職等年功俸最
高級為止,其年終考核結果如比照合於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考
績升等之規定者,並得採計取得較高職等之任用資格。但具有簡任官等任
用資格人員於其提敘簡任官等之職等時,最高以至簡任第十二職等為限。
回任人員轉任前具有任用法所定薦任官等任用資格者,採計其於受託處理
大陸事務機構服務之年資,如依前項規定換算至薦任第九職等後,其考試
、學歷、年資及年終考核結果,如比照合於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
,得採計提敘官等,積餘年資並得依前項規定,採計提敘簡任相當職等及
俸級,最高以至簡任第十二職等為限;回任後應依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三項
之規定辦理補訓,未依規定補訓或補訓成績不合格者,並依任用法第十七
條第四項之規定辦理。
依第五項對照表認定轉任職務等級與回任職務官等職等相當之年資,高資
可以低採,低資不得高採。但同一年資不得重複採計。
回任人員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換算取得之任用資格,如高於所回任職務
最高職等,且在第五項對照表所列職稱比照之職等範圍內者,其任用資格
應予保留。
公務員轉任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職稱等級與擬回任職務官等職等對照
表如附表,如有新增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時,其職等對照表由考試院會
同行政院另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九十三年三月
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第五項附表,自
一百零一年四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第五項附表
,自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第四項。
二、經查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海基會)修訂該會組織規程
    、會務人員職等薪級評定辦法、會務人員因公加班報支加班費辦法、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十一點─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之職務等
    級欄、會務人員退職撫卹辦法等規章,將組員職稱修正為科員,且經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三日陸法字第一0二九九0八六
    一八號函及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五日陸法字第一0二九九一0三五三號
    函同意修正,並於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一日實施。為配合海基會組織
    規程等規章施行日期,爰增訂本條第四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