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自四十七年八月八
日訂定施行後,曾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係考試院與行政院於一百十年
八月十日會銜修正發布。茲因銓敘部組織法及處務規程於一百十二年四月
二十六日及二十八日修正增設監理司,掌理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及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
退撫儲金(以下簡稱退撫儲金)相關監理業務,為應業務需要設公教人員
保險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功能調整以審議議案會議為主之任務
編組,非獨立機關,原稽核、檢查、考核及研究事項改由銓敘部監理司辦
理,爰配合銓敘部處務規程修正本規程修正條文。現行條文共十一條,計
新增一條、修正八條、刪除一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銓敘部處務規程修正,本會功能調整以審議議案會議為主之任務
編組,參考其他性質相近機關條文,修正本會任務內容。(修正條文
第二條)
二、為落實性別平等,增訂任一性別委員合計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之三
分之一規定部分文字。(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配合銓敘部處務規程修正增設監理司,掌理公保、退撫基金及退撫儲
金相關監理業務,故刪除現行條文第四條:「本會為推展會務需要,
設業務監理組及財務監理組……」規定。(刪除現行條文第四條)
四、配合銓敘部處務規程修正,明定本會之執行秘書及幕僚作業。(修正
條文第四條)
五、配合相關組織法規以使體例一致,刪除後段但書「但得依規定支給兼
職費及交通費。」文字。(修正條文第六條)
六、參考性質相近機關條文,增訂本會委員之迴避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
定辦理。(修正條文第八條)
七、參考性質相近機關條文,增訂本會委員及業務有關人員,業務處理之
保密義務。(修正條文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