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考試院考臺保一字第11200029291號、行政院院授人 組揆字第1120001909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11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考試 / 銓敘 / 保險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47年8月8日考試院考臺貳秘一字第1212號函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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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53年2月4日考試院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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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63年12月26日考試院(六三)考臺秘一字第3149號令會同行政院修 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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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71年8月31日考試院、行政院會同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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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71年12月10日行政院臺人政貳字三三00二、考試院考臺秘議字 第4503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5條、第6條及第1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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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89年1月21日考試院八九考臺組貳二字第00558號、行政院臺89人 政力字第190182號令發布修正名稱及全文11條(原名稱:公務人員保險監 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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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 09800090141號、行政院人 事行政局院授人力字第 0980027474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條、第8條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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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 11000053311號、行政院院 授人組字第1100001966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11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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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考試院考臺保一字第11200029291號、行政院院授人 組揆字第1120001909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11條,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自四十七年八月八
日訂定施行後,曾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係考試院與行政院於一百十年
八月十日會銜修正發布。茲因銓敘部組織法及處務規程於一百十二年四月
二十六日及二十八日修正增設監理司,掌理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及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
退撫儲金(以下簡稱退撫儲金)相關監理業務,為應業務需要設公教人員
保險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功能調整以審議議案會議為主之任務
編組,非獨立機關,原稽核、檢查、考核及研究事項改由銓敘部監理司辦
理,爰配合銓敘部處務規程修正本規程修正條文。現行條文共十一條,計
新增一條、修正八條、刪除一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銓敘部處務規程修正,本會功能調整以審議議案會議為主之任務
    編組,參考其他性質相近機關條文,修正本會任務內容。(修正條文
    第二條)
二、為落實性別平等,增訂任一性別委員合計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之三
    分之一規定部分文字。(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配合銓敘部處務規程修正增設監理司,掌理公保、退撫基金及退撫儲
    金相關監理業務,故刪除現行條文第四條:「本會為推展會務需要,
    設業務監理組及財務監理組……」規定。(刪除現行條文第四條)
四、配合銓敘部處務規程修正,明定本會之執行秘書及幕僚作業。(修正
    條文第四條)
五、配合相關組織法規以使體例一致,刪除後段但書「但得依規定支給兼
    職費及交通費。」文字。(修正條文第六條)
六、參考性質相近機關條文,增訂本會委員之迴避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
    定辦理。(修正條文第八條)
七、參考性質相近機關條文,增訂本會委員及業務有關人員,業務處理之
    保密義務。(修正條文第九條)

法規異動

修正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