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察院法規研究委員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監察院院台法字第1093130013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 文
法規體系: / 監察 / 組織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院長聘請本院委員兼任之,任期二年。
本會由副院長為召集人,並為主席。副院長出缺時,由院長就前項委員中
指定一人擔任之。
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為研究特定之法規問題,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之專家學者列席,提供意
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