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委員七人,由本院院長、副院長以外之委員互選之,並互推一人為 召集人。委員任期一年,不得連任。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 三分之一。 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 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本辦法經本院院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