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察院監察委員紀律委員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監察院院台紀字第 110373009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 第4條、第9條條文
法規體系: / 監察 / 組織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會置委員七人,由本院院長、副院長以外之委員互選之,並互推一人為
召集人。委員任期一年,不得連任。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
三分之一。
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
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本辦法經本院院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