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察院廉政會報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監察院院臺政字第 1021730344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 、第5點,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監察 / 組織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會報置委員 7人以上,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秘書長兼任;一人為
    副召集人,由副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院就下列人員聘(派)兼
    之:
  (一)本院一級單位主管。
  (二)具法律、財政、公共事務或廉政等專長之社會人士或專家學者 1
        至 2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
    (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會報原則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