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報置委員 7人以上,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秘書長兼任;一人為 副召集人,由副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院就下列人員聘(派)兼 之: (一)本院一級單位主管。 (二)具法律、財政、公共事務或廉政等專長之社會人士或專家學者 1 至 2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 (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會報原則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