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察院性別平等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5月11日監察院院台人字第1121630329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
法規體系: / 監察 / 組織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本小組原則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得視需要增減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
    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本小組會議,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