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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察院性別平等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5月11日監察院院台人字第1121630329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
法規體系:
/
監察
/
組織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108年1月17日監察院院台權字第1083530007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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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112年5月11日監察院院台人字第1121630329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本小組原則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得視需要增減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 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本小組會議,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