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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察院與審計部業務協調會報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監察院院台綜企字第1094030686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
法規體系:
/
監察
/
院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4年3月18日監察院(84)院臺參甲字第 1956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 9點(中華民國84年3月14日監察院第2屆第27次會議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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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7年4月24日監察院(87)院臺秘議字第870900355號令修正發布第 2點、第8點(中華民國87年3月24日監察院第2屆第78次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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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監察院院台綜字第 1094030135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 、第5點、第8點;刪除第9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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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監察院院台綜企字第1094030686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本會報由本院副院長召集,並為主席。副院長出缺時,由院長就委員 中指定一人擔任之。 前項人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出席之監察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