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察院辦理採購作業要點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監察院院台秘總字第1070931565號函修正發布第3 點、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監察 / 院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2年7月27日監察院(82)處臺伍乙字第917號函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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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7年5月1日監察院(87)院臺秘管字第 870900362號函修正發布全 文17點;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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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7年7月24日監察院(87)秘臺秘管字第870107533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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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88年10月4日監察院(88)院臺秘總字第880900857號函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11點;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原名稱:監察院辦理營繕工程及採購 財物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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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0年7月26日監察院(90)院臺秘總字第900901589號函修正發布第 3點第2、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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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監察院(98)院臺秘總字第980901091號函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13點(原名稱:監察院辦理營繕工程及採購財物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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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監察院(103)院臺秘總字第1030930162號函修正發布 第3點、第4點,刪除第1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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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監察院院臺秘總字第 1040930322號函修正發布名稱 及全文7點(原名稱:監察院辦理營繕工程及採購財物(勞務)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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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監察院院臺秘總字第1050930303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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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監察院院台秘總字第1070931565號函修正發布第3 點、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發布

三、採購案件之核定及辦理方式如下:
  (一)經費動支每筆在零用金支付限額內者,填具請購(修)單,由秘
        書處處長或其授權人核批後(但須簽訂契約或情形特殊者,得由
        請購單位簽經秘書長或其授權人核批),依規定辦理採購。
  (二)經費動支每筆在零用金支付限額以上,未滿新臺幣(下同)十萬
        元者,簽經秘書長或其授權人核批,如金額未達五萬元之例行性
        或緊急性採購事項,且無須簽訂書面契約者,得以簽或以填具請
        購(修)單,經單位主管同意後,由秘書處處長或其授權人核定
        ,再移由秘書處承辦人檢附一家以上廠商估價單或訪價紀錄表,
        並將比價或議價結果,分別簽經前開核批人或其授權人核定後,
        洽廠商辦理採購。
  (三)經費動支每筆在十萬元以上,未達一百萬元者,依「中央機關未
        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規定,簽經秘書長核准後,移
        秘書處辦理。
  (四)經費動支每筆在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二百五十萬元者,依採購法
        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及其相關規定簽經秘書長;二
        百五十萬元以上者,依上開法條規定簽經院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後
        ,移秘書處辦理。
  (五)招標之案件,請購單位須將概估經費、規格明細或招標方式之分
        析,簽會秘書處、會計室及政風室,經院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後,
        移請秘書處統籌辦理。但屬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案件得不加
        會政風室。
  (六)一般事務性經常費用(如每月水、電、電信、清潔及公務車油料
        等),由秘書處檢附支出憑證,簽經秘書長或其授權人核批後,
        逕送會計室審核,依規定辦理付款。

四、採購案件核定底價、主持開標及主持驗收人員之授權分層負責表如下
    :
    ┌─────┬───────┬──────┬───────┐
    │金額      │核定底價人員  │主持開標、比│主持驗收人員  │
    │          │              │(議)價人員│              │
    ├─────┼───────┼──────┼───────┤
    │零用金支付│秘書處處長或其│秘書處處長或│請購單位主管或│
    │限額以上,│授權人員      │其授權人員  │其授權人員    │
    │未達一百萬│              │            │              │
    │元        │              │            │              │
    ├─────┼───────┼──────┼───────┤
    │一百萬元以│副秘書長或其授│秘書處處長或│請購單位主管或│
    │上,未達查│權人員        │其授權人員  │其授權人員;特│
    │核金額    │              │            │殊案件由院長指│
    │          │              │            │定適當人選    │
    ├─────┼───────┼──────┼───────┤
    │查核金額以│秘書長或其授權│副秘書長或其│由院長指定適當│
    │上        │人員          │授權人員    │人選          │
    └─────┴───────┴──────┴───────┘
    前項採購案件核定底價人員,如認有必要,仍得依採購法第四十六條
    及其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規定,簽報院長或其授權人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