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察院業務研究發展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監察院院台綜字第 1094030138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 、第3點、第5點、第8點至第10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監察 / 院務

法規異動

修正

二、研究發展範圍如下:
    (一)樹立監察制度與行使監察權有關事項。
    (二)促進監察業務革新及發展有關事項。
    (三)改進行政管理及提高行政效能之事項。
    (四)年度工作檢討及工作計畫之改進研究事項。
    (五)各項會議、會報所提之研究發展事項。
    (六)其他交辦之研究發展事項。

三、研究發展進行之方式如下:
    (一)自行研究:凡性質單純、範圍較小之項目,由本院綜合業務處
          或相關單位指定人員或組成專案小組進行研究。
    (二)委託研究:凡性質複雜、範圍較大之項目,或其他專業性之問
          題,委託學術研究機構或學者專家研究。
    (三)合作研究:本院與學者專家或學術機構合作研究。

五、委託研究之程序如下:
    (一)研究計畫提出:
          為因應本院業務實際需要而必須委託學術機構或學者專家研究
          者,由本院綜合義務處或業務主管單位提出「擬委託研究專題
          項目表」(格式如附件一),送本院綜合業務處,如本院經費
          即可支應者,即陳報院長核定辦理。如本院當年經費無法支應
          者,應簽報院長列入下年度預算辦理。委託研究計畫主題及其
          重點,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外,應刊登於本
          院網頁。
    (二)研究計畫審查:
          經核定之委託「研究專題項目」,由本院綜合業務處徵詢適當
          之學術研究機構或學者專家,接受委託研究之意願,受委託單
          位(人員),應指定研究主持人負責計畫之執行,並請研究主
          持人研提「研究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二)。
    (三)議價簽約:
          研究計畫書經核定後應完成議價議約,再與受託單位簽定合約
          (格式如附件三)。
    (四)期中報告與審查:
          受託單位(人員)在研究進行中,應依研究計畫所訂時程,至
          少每半年提出期中報告(格式如附件四)交本院,由本院有關
          人員及學者專家召開審查會審查之。
    (五)期末報告與審查:
          受託單位應依研究計畫所訂時程完成研究工作,於研究報告初
          稿完成後,提出期末報告(格式如附件五)交本院,由本院相
          關人員及邀請學者專家召開審查會,共同交換意見,並參考所
          提意見加以修正後再行定稿。
    (六)研究報告出版與發表:
          研究報告經研究主持人修正後,應附研究提要(包括研究目的
          、研究過程、重要發現、結論及建議),於研究期限內提出所
          需份數之完整研究報告(格式如附件六)送交本院,研究報告
          未經委託機關核定及同意前,不得對外發布。
    研究報告經核定後,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外,研究
    報告全文應刊登於本院網頁。研究報告並依本院出版品方式辦理寄存
    ,供公眾參考使用。

八、各項研究計畫應按照預定進度如期完成,研究結束後,應於期末或合
    約簽定期限內提出研究報告,由本院綜合業務處彙整分析,對可行之
    具體研究結果與建議,應報請院長核示後交付相關單位採行。

九、重要研究案件,由本院綜合業務處列入管制,隨時追蹤,定期查證。

十、經核定之研究計畫項目,其經費在本院相關經費項下支應,並適時按
    計畫編列預算辦理。有關經費規定如下:
    (一)研究人員研究費由研究主持人檢具收據支領,並於年度結束前
          完成結報作業。
    (二)研究費之報支應檢據相關憑證經本院綜合業務處或業務主管單
          位核訖後,送會計室審核後憑辦付款事宜。
    (三)本院參與委託研究人員依規定不得支領委託研究之研究人員研
          究費。
    (四)本院委託研究經費編列標準(如附件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