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察院影音器材使用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 3月12日監察院(98)秘臺秘總字第0980900307號函修正發布 第2點
法規體系: / 監察 / 院務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要點所稱影音器材,包括攝影機、照相機、錄放影機、電視機及投
    影機具(均含數位式機型)等。前述器材除錄放影機及電視機由使用
    單位保管,於必要時提供調度使用外,其餘均由本院秘書處集中、統
    籌管理。各單位如有自行保管之必要,應專案簽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