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要點所稱影音器材,包括攝影機、照相機、錄放影機、電視機及投 影機具(均含數位式機型)等。前述器材除錄放影機及電視機由使用 單位保管,於必要時提供調度使用外,其餘均由本院秘書處集中、統 籌管理。各單位如有自行保管之必要,應專案簽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