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察院辦理調查案件專業諮詢人員通譯證人鑑定人旅費出席費日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監察院院台調貳字第 1090830421號函修正發布第1 點之附表
法規體系: / 監察 / 院務

法規異動

修正

一、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辦理調查案件邀請專業人員諮詢、通譯傳譯
    、證人作證或鑑定人鑑定,支給旅費、出席費、日費或鑑定費,依本
    要點辦理。支給標準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