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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察院職員國內訓練進修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監察院院台人字第1081630386號函修正發布第11點 ,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監察
/
院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7年8月12日監察院(87)院臺人字第871600764號公告訂定發布全 文2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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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9年9月7日監察院(89)院臺人字第 891600782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1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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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監察院秘臺人字第1011630165號函修正發布第6點 之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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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監察院院臺人字第1031630239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5 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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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監察院院台人字第1081630386號函修正發布第11點 ,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件下載
附件一-監察院職員進修申請表
附件二-監察院職員進修補助申請表
法規異動
修正
十一、辦公時間內請公假進修人員,於每月奉准加班時數內,應扣除進修 時數後,始得依規定報支加班費、申請補休假或予以行政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