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察院職員出國考察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監察院院台人字第1081630491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 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監察 / 院務

法規異動

修正

四、出國考察人員之遴選條件如下:
  (一)熟悉業務,具有專長、語文能力。
  (二)品德優良,具發展潛力。
  (三)最近一年內未曾受公費出國考察。
  (四)最近三年未受任何處分且考績(核)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
        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