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院公務證,每 2年更換式樣乙次,正面印有「監察院」名銜、圖樣 、有效年份、持有人相片、姓名、編號;背面載有服務機關、職稱及 使用說明。
四、申領本院公務證之機關,於有效期限屆滿前,依本院之通知,檢附申 領公務證名冊及照片(彩色、正面、一吋) 1張,函送本院辦理核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