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察院公務證核發及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監察院秘書長秘臺政字第1011730171號函修正發布 第2點、第4點,並自101年6月22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監察 / 院務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院公務證,每 2年更換式樣乙次,正面印有「監察院」名銜、圖樣
    、有效年份、持有人相片、姓名、編號;背面載有服務機關、職稱及
    使用說明。

四、申領本院公務證之機關,於有效期限屆滿前,依本院之通知,檢附申
    領公務證名冊及照片(彩色、正面、一吋) 1張,函送本院辦理核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