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察院辦理糾正案件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7月19日監察院院台司字第1132630220號函修正發布第9點 、第10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監察 / 糾彈

法規異動

修正

九、各委員會審查糾正案時,本會出席委員得請求將其發言列入會議紀錄
    ,並表明是否對外公布;其他委員會列席委員,亦同。
    各委員會審查糾正案時,本會出席委員如有不同意見,應於議案進行
    審查前提出書面意見,並發送與會委員,經委員會決議同意後,始得
    將書面不同意見連同糾正案文一併對外公布。
    前項經委員會決議同意對外公布之書面不同意見,應由提出之出席委
    員核章或簽名後,送交各該委員會處理。
〔立法理由〕
一、依現行實務,各委員會審查糾正案時,該委員會之出席委員,及其他
    委員會之列席委員,如認有將其發言列入會議紀錄之必要,均得提出
    請求,並表明是否對外公布,爰修正第一項規定,以資明確。
二、依監察院各委員會辦事規則第五條規定:「應委員會之請而列席委員
    會會議者,得就所詢事項,陳明事實或意見,但不得參加討論表決。
    」各委員會審查糾正案時,為使委員有充分討論之機會,該委員會出
    席委員如有不同意見,應於議案進行審查前提出書面意見,並發送與
    會委員,經委員會決議同意後,始得連同糾正案文一併對外公布,以
    符合監察院辦理糾正案件注意事項第六點多數決原則,及落實政府資
    訊公開精神。
    上開書面不同意見,除錯漏贅字外,不得於會後再調整文字,並應由
    提出之出席委員核章或簽名後,送交各該委員會處理,爰增訂第二項
    及第三項規定。

十、各委員會審查糾正案案文,認為必要時,得修改之。但不得違背提案
    原旨。
    委員會決議修正通過之糾正案文,由提案委員修正並核章後,送委員
    會召集人確認。
    委員會決議公布之糾正案文,於二星期內完成相關行政作業並對外公
    布。但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前項糾正案文,委員會審查時如有不同意見,經委員會決議後,得由
    召集人發布新聞稿或召開記者會。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委員會決議修正通過之糾正案文,除係錯漏贅字等未影響提案原旨之
    修正外,均應由提案委員修正並核章後,送委員會召集人確認,爰增
    訂第二項規定,明定糾正案文經委員會決議修正後之作業程序。
三、考量委員會決議修正之糾正案文,部分案件之案情較為繁雜或有提案
    委員因公出國等情形,所需修正時間較長,並參酌行政訴訟法第二百
    零四條第三項及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一條規定,爰增訂第三項規定,
    明定委員會決議公布之糾正案文,除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外,原則
    於二星期內完成相關行政作業並對外公布,以兼顧相關作業期程及貫
    徹政府資訊公開之目的。
四、依監察法第二十四條、監察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二條,糾正
    案應經委員會審查及決議。委員會決議公布之糾正案文,於審查時如
    有不同意見,經委員會決議後,得由召集人發布新聞稿或召開記者會
    ,爰增訂第四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