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6月19日審計部台審部法字第1130019530號令修正發布第3 條、第9條、第10條、第12條、第13條條文
法規體系: / 監察 / 審計

立法總說明

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辦事細則(下稱本辦事細則)係於九十年一月八日
訂定發布,其後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七年四月十日。茲
為配合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自一百十年二月一日更名國立陽明
交通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於一百十二年
八月一日改制及本處審計業務調整等,配合修正各科掌理事項,爰修正本
辦事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及第
十三條)

法規異動

修正

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以下簡稱本處)掌理教育部、文化部、農業部及
其所屬機關暨國立故宮博物院之特種公務審計、財物審計(國立臺灣大學
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陽明交通大學
附設醫院作業基金之特種公務審計、財物審計除外);並依據審計部委託
辦理各該部、院之普通公務審計、財物審計(農業部農業金融署除外)。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於一百十二年八月
一日改制為農業部、農業部農業金融署及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
自一百十年二月一日更名為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爰修正
機關、基金名稱。

第一科掌理教育部及其所屬機關(第二科掌理機關及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
院作業基金、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
院作業基金除外)之普通公務審計、特種公務審計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
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已核定之分配預算或分期實施計畫及
    收支估計表與各項支付法案之查核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會計報告、半年結算報告、相關資訊
    檔案及經通知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之審(查)核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
    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投資民營事業及公款補(捐)助團體或私人之應
    行審計事項。
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處分及珍貴動
    產、不動產管理狀況之抽查事項。
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收支之抽查事項。
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決算及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定事項。
八、關於普通公務審計之綜合業務事項。
九、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事項。
十、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固定資產重估價有關紀錄之審核事項。
十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報
      請同意銷毀或移交保管案件之核復事項。
十二、關於所管機關及基金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之遺
      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暨財物報廢之審核事項。
十三、關於立、監兩院諮詢所管機關、基金普通公務審計、特種公務審計
      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案件之擬復事項。
十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函請解釋有關普通公務審計、特種公務審計及
      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法令之擬辦事項。
〔立法理由〕
一、配合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更名,爰修正序言基金名稱。
二、第一款至第十四款內容未修正。

第二科掌理教育部所屬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體育署、青年發展署、國立高
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學產基金、運動發展基金暨農業部漁業署及所屬、
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及農業作業基金之農業科技園區作業基金之普通公
務審計、特種公務審計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已核定之分配預算或分期實施計畫及
    收支估計表與各項支付法案之查核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會計報告、半年結算報告、相關資訊
    檔案及經通知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之審(查)核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
    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投資民營事業及公款補(捐)助團體或私人之應
    行審計事項。
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處分及珍貴動
    產、不動產管理狀況之抽查事項。
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收支之抽查事項。
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決算及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定事項。
八、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事項。
九、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固定資產重估價有關紀錄之審核事項。
十、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報請
    同意銷毀或移交保管案件之核復事項。
十一、關於所管機關及基金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之遺
      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暨財物報廢之審核事項。
十二、關於立、監兩院諮詢所管機關、基金普通公務審計、特種公務審計
      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案件之擬復事項。
十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函請解釋有關普通公務審計、特種公務審計及
      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法令之擬辦事項。
十四、關於本處各單位年度施政計畫工作項目執行進度及成果之管制考核
      彙報事項。
〔立法理由〕
一、配合農業部及所屬之改制、本處業務職掌調整,將第四科掌理之農業
    部漁業署及所屬、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及農業作業基金之農業科技
    園區作業基金,改由本科掌理,爰修正序言機關、基金名稱。
二、第一款至第十四款內容未修正。

第四科掌理農業部及其所屬機關(農業部農業金融署、漁業署及所屬、農
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及農業作業基金之農業科技園區作業基金除外)之普
通公務審計、特種公務審計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已核定之分配預算或分期實施計畫及
    收支估計表與各項支付法案之查核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會計報告、半年結算報告、相關資訊
    檔案及經通知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之審(查)核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
    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投資民營事業及公款補(捐)助團體或私人之應
    行審計事項。
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處分及珍貴動
    產、不動產管理狀況之抽查事項。
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收支之抽查事項。
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決算及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定事項。
八、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事項。
九、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固定資產重估價有關紀錄之審核事項。
十、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報請
    同意銷毀或移交保管案件之核復事項。
十一、關於所管機關及基金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之遺
      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暨財物報廢之審核事項。
十二、關於立、監兩院諮詢所管機關、基金普通公務審計、特種公務審計
      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案件之擬復事項。
十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函請解釋有關普通公務審計、特種公務審計及
      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法令之擬辦事項。
〔立法理由〕
一、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改制、本處業
    務職掌調整,將本科掌理之農業部漁業署及所屬、農業科技園區管理
    中心及農業作業基金之農業科技園區作業基金,改由第二科掌理,爰
    修正序言機關、基金名稱。
二、第一款至第十三款內容未修正。

第五科掌理教育部、文化部、農業部及其所屬機關(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
院作業基金、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
院作業基金及農業部農業金融署除外)與國立故宮博物院之財物審計(財
物報損報廢審計除外),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所管機關重要採購案件預算執行之監督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採購之規劃、設計、招標、履約、驗收及其他相關作業
    之稽察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一切財物之管理運用之調查事
    項。
四、關於所管機關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或不忠
    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五、關於所管機關會計制度及內部審核有關採購規章之會商事項。
六、關於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財物審計事項。
七、關於立、監兩院諮詢所管機關財物審計案件(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案件
    除外)之擬復事項。
八、關於所管機關函請解釋有關財物審計法令(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法令除
    外)之擬辦事項。
〔立法理由〕
一、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改制、國立陽
    明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更名,爰修正序言機關、基金名稱。
二、第一款至第八款內容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