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審計部臺灣省新竹市審計室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審計部台審部法字第1120061136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 、第10條;刪除第5條條文
法規體系: / 監察 / 審計

立法總說明

審計部臺灣省新竹市審計室辦事細則(以下簡稱本辦事細則)係於八十八
年八月十七日訂定發布,其後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五年
十二月十五日。茲為業務實際需要,爰修正本辦事細則第五條、第九條、
第十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有關總決算審核委員會之原有任務,將視業務實際需要改以召開會議
    方式辦理,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五條。
二、配合新竹市衛生局設立新竹市醫療作業基金,增列掌理基金名稱。(
    修正條文第九條、第十條)

法規異動

修正

第一課掌理新竹市議會、新竹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之普通公務及財物報損
報廢審計(新竹市政府民政處與新竹市文化局及稅務局主管之普通公務及
財物報損報廢審計除外)暨新竹市政府、衛生局、環境保護局主管之特種
基金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已核定之分配預算或分期實施計畫及
    收支估計表與各項支付法案之查核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會計報告、半年結算報告、相關資訊
    檔案及經通知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之審(查)核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績效報告及內部審核報告之考核事項。
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
    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投資民營事業與公款補(捐)助團體或私人及財
    團法人之應行審計事項。
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處分及珍貴動
    產、不動產管理狀況之抽查事項。
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收支之抽查事項。
八、關於市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之查核事項
    。
九、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決算及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定;市總決算(含附
    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核報告之編報事項。
十、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事項。
十一、關於所管基金固定資產重估價有關紀錄之審核事項。
十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報
      請同意銷毀或移交保管案件之核復事項。
十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之遺
      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暨財物報廢之審核事項。
十四、關於市議會諮詢所管機關普通公務與基金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案件
      之擬復事項。
十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函請解釋有關普通公務與基金及財物報損報廢
      審計法令之擬辦事項。
〔立法理由〕
一、配合新竹市衛生局一百零八年一月設立新竹市醫療作業基金,爰於序
    言增列掌理機關名稱。
二、第一款至第十五款,內容未修正。

第二課掌理新竹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之特種公務、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與
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新竹市政府、衛生局、環境保護局主管之特種基金及
財物報損報廢審計除外)暨新竹市政府民政處與新竹市文化局及稅務局主
管之普通公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已核定之分配預算或分期實施計畫及
    收支估計表與各項支付法案之查核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簽發之撥(付)款或轉帳憑單、市庫庫款收支及財物保
    管情形之抽查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特別預算、市庫及市有財物等會計報告、半年
    結算報告、相關資訊檔案及經通知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之審(查
    )核事項。
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績效報告及內部審核報告之考核事項。
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債款之舉借及其契約之備查事項。
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
    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投資民營事業與公款補(捐)助團體或私人及財
    團法人之應行審計事項。
八、關於所管徵收機關賦稅捐費收入之查定、徵收、劃解及納庫之抽查事
    項。
九、關於市有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處分及珍貴動產、不動產
    管理狀況之抽查事項。
十、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收支之抽查事項。
十一、關於所管機關公債之發行、還本、付息及債票、息票處理之抽查事
      項。
十二、關於市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債款目錄、投資目錄及市有財產總目
      錄之審核編報事項。
十三、關於市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之查核事
      項。
十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決算及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定;市總決算(含
      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核報告之編報事項
      。
十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事項。
十六、關於所管基金固定資產重估價有關紀錄之審核事項。
十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報
      請同意銷毀或移交保管案件之核復事項。
十八、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之遺
      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暨財物報廢之審核事項。
十九、關於市議會諮詢所管機關公務或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與財物報損報
      廢審計案件之擬復事項。
二十、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函請解釋有關公務或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與財
      物報損報廢審計法令之擬辦事項。
〔立法理由〕
一、新竹市衛生局於一百零八年一月設立新竹市醫療作業基金,為第一課
    掌理機關,爰於序言配合增列第二課掌理機關之除外規定。
二、第一款至第二十款,內容未修正。
(刪除)
〔立法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有關總決算審核委員會之原有任務,將視業務實際需要改以召開會議
    方式辦理,爰予刪除。